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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退款申报】退还这笔教育费!8月31日之前完成!

时间:2023-02-22 18:37: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8月17日

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发表

“在疫情防控期间,

教育费退款通知”

全文如下:

在疫情防控期间

教育费退款业务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财政部各地监督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中央执行单位教育费报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加快教育费退款处理

中央执行机关要忠实履行教育费(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中委托培训费、党校费、教育考试费、通信大学、电大、夜大、团学院培训费等)管理主体的责任。根据非税收入缴纳管理制度征收的2019-2020学年教育费、规定因传染病原因需要办理退款或扣除手续的,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中央执行机关已征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如果需要按规定办理退款或扣除手续,也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的退款标准和工作流

中央执行单位教育费退还标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按照“特使特别处”原则,明确教育费退款或扣除额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查捐助者提交的退款申请,如符合规定,应及时退还缴纳者,或与缴纳者办理扣款确认手续。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央执行机关应将退还教育费的明细表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并列出缴纳者姓名、教育费金额、报销金额、扣除金额、报销原因、退款(扣除)时间等相关内容。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

中央执行机关应主动向捐助者做好政策宣传,确保顺利有序地完成退款或扣款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的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行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大学和公立幼儿园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迅速处理相关费用的退还或扣除。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得到遵守。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回顾|陈凯

书篇|黄发强、王璐、刘玉秀

来源|河南日报在财政部网站整理。(声明:《河南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发表了这篇文章,以传达更多信息。如果来源标记有误或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修改、删除或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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