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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申报】制权判决后,票据持有人能否向法院主张权利?

时间:2023-02-22 17:36: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张家港法院审议了票据纠纷案件。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不善为由,向张家港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公告期到期后,无人申报,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了除权判决,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汇票到期日前,通过支付相对价格获得该票据的乙公司向付款银行提出承兑时,该票据已被告知挂失被拒。乙公司持有承兑汇票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制权判决,并确认其为承兑汇票相关权利人。

法院审理说,甲公司因除权判决被推定为票据权利人,在形式上只有票据权利人身份。目前,乙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申报权利,提起了诉讼。与案件有关的票据的实际票据权利人,应当通过审理本案的票据实体纠纷来确定。根据票据的无人性,持票人不会问传授当事人之间设立票据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了甲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支付代价而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证据。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以欺诈、盗窃、胁迫等手段进行了舞弊、盗窃、胁迫等行为,或者明知上述情况为恶意等非法票据取得,乙公司取得票据行为合法,是与案件有关票据的实际票据权利人。因此,判决支持乙公司的控诉。

法官说:

在当今社会,使用远期付款成为交易惯例之一。票据合法持有人持有的票据,通过公开督促被拒绝的情况也很常见。

法官警告说,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提权判决没有对权利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恢复了公示催告申请人作为持证人的形式资格。利害关系人以正当理由在公示催告期间未能申报权利的,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法院呼吁撤销除权判决,确认其为实际票据权利人。有证据表明,通过实体审理,如果实际票据权利人不是公开申请人,则应将票据权利返还给实际票据权利人。申请人已根据除权判决获得票据利益的,其利益也应返还给实际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应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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