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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税务申报】从这个月开始可以少交税吗?必须看完这篇文章后申报税金。否则会吃亏的

时间:2023-02-22 16:51: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扣除进项税额加15%扣除应纳税额!各位小伙伴一定要看完这个新政策,申报10月份的增值税!否则真的会损失很大!

这是2019年第二次调整加扣比例,与第39号公告相比,将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扣比例从10%提高到15%!

究竟什么样的服务业能享受这次优惠政策?

1

税务总局很明确!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可以加到15%!

新政策的核心内容可以查看以下思维导图。

通过上面的指导图,我们将对此次减税的新政策有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将按照逐条解释,全面学习大家!

2

重视新规则。

逐条解释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15%、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可抵扣15%政策)。

解释如下。

(1)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适用加算扣除政策。

(二)政策实施期限为所属税种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政策将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纳税所属期间,即2019年10月,也就是2019年11月申报期间的申报10月份,可以收到增值税。目前,2019年10月申报的是税金所属期间2019年9月的增值税,不能享受。

一般来说,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符合减额政策)在2019年9月之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9月份确认认证,购买税10万韩元,10月9月份月租申报时可扣除11万韩元(仅加10%)。如果上述特别票在2019年10月选择认证(特别票不能超过360天),11月申报可以扣除11.5万(加扣15%)。

(三)追加扣除的标准:现行扣除进项税。

1.适用加征政策的纳税人,目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加征15%的抵扣应纳税额,不仅仅提供相当于生活服务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日公告第7条第(4)款,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征税行为不适用于加成扣除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提高加成扣除额。

2.根据现行规定,销售税额中不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不能加15%的追加扣除额。2019年10月,某酒店举行产品宣传会,收到酒店开具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时,纳税人收取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进项税额可以征收追加抵免额,即使收取伙食费的专用发票上规定的税额不能从销售额税额中扣除,也不能征收追加抵免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简单的计税方法有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扣除额中扣除。追加税额减免只能扣除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征税行为不适用加算扣除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提高加算扣除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征税行为,不得加计扣除额的进项税:不得加计扣除额的进项税=本期不能分的全部进项税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征税行为的销售。

5.2019年10月,在计税期间计算追加扣除时,9月增值税期末留成税额目前不是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追加15%的追加扣除。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时,可以用加成扣除额扣除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减额、结转可以继续结转。

7.如果一家公司在2019年适用加值减额政策,到2019年底,20万韩元的加值减额余额尚未抵消。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加算扣除政策不再适用,2020年不能再加算加算扣除额。但是2019年未减的20万韩元

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解读如下:

(一)政策衔接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规定期限内)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纳税人仅提供生活服务一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规定期限内)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二)哪些纳税人适用政策: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附注】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补充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补充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补充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销售额的理解

1.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生活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提醒: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的比重。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生活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4.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如:A公司是2018年9月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

5.在计算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6.“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销售额期间

1.对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在2019年10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10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11月销售额为零,12月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10月-12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1月设立,但其10月、12月均无销售额,其11月生活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10-12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解读如下: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特别提醒,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包括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按照10%计提和2019年10月1日以后按照15%计提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调减加计抵减额不能一律按照15%计算,要分段计算。

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某纳税人2019年9月设立,2019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19年11月可一并计提10-11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如下:

(一)发票勾选确认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

(三)纳税申报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例】如果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2019年10月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那么10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10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20×10%=3(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3-0=3(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0=10(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3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0-3=7(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四)会计处理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特别提醒】不影响日常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仅仅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的处理。

【接上例】

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次月缴纳时直接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

贷:银行存款7

其他收益3

附: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系列文件

一、加计抵减15%政策会计分录

举个案例:2019年10月份我一般纳税人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应纳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

计算:10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5%=1.5万元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5=19.5万元

计提增值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银行存款19.5万元

其他收益1.5万元

要点提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注意:新政策只是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系列文件汇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加计抵减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报好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来源:财政部、中国会计视野、税政第一线、郝老师说会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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