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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经营】解释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自愿纳税申报,什么时候申报

时间:2023-02-22 16:05: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了取得综合收入和进行汇兑结算等自愿纳税申报的情况。为了帮助纳税人清楚了解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姿态申报、什么时候申报、应该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自我申报条件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为9条,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要求需要自愿纳税申报,综合收入汇算清缴、经营收入、扣缴义务人不纳税、取得海外收入、移居国外抵消中国户口、非公民个人在中国境内需要处理两处以上工资、工资收入等六种姿态申报情况的适用大象,

(1)要获得综合收入,必须进行汇兑结算的纳税申报。

一、《公告》具体化了需要申报汇金缴纳税金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纳税人在两处以上获得了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在特别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韩元。

2.纳税人取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的年薪扣除20%的费用,每年特别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的余额。

3.纳税年度内预扣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收入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第二,明确了处理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区分了任职、雇佣机关等,明确了纳税申报地点。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提交《公告》。有两个以上的任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中一个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没有在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营业收入的纳税申报

第一,明确了需要申报经营收入个体税的情况。

1.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及分包、包租取得的收入;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第二,根据经营收入征收方式,明确经营收入纳税申报期限和需要申报的申报单。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后,应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地管辖的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并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地管辖的税务机关办理汇缴款,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如果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经营收入,决定向其中一个地方的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三)取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未扣除税款的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非居民个人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稿费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偶然收入等: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的,按照《公告》第1条处理。

2.非居住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费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第二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公告》。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同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限缴纳,纳税人要按期限缴纳税金。

(四)取得境外收入的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区分了是否在中国境内任职、雇佣机构和中国境内是否有户籍,分别表示了纳税申报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公告》。在中国任职、没有雇佣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向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取得海外收入处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e)因移民而取消中国家庭

籍的纳税申报

一是《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报表。

二是在注销户籍时区分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以及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情形,规定了纳税申报事项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分别为:

1.纳税人在申请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分别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一并办理。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

3.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4.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表。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公告》明确了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即: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申报方式

《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公告》明确了其他有关问题。一是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二是明确《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三是纳税人在办理申报纳税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原题为《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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