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特性:行政许可
处理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申报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是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我需要必要的服务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报资料:
(a)设置登记
投资者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投资者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者身份确认;
企业居住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