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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系统LOGO】快点!2022年开始申报国家地理产品保护示范区

时间:2023-02-22 12:55: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农民日报]

最近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2022年国家地理信息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工作开始到2022年6月20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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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信息

2022年国家地理产品保护示范区组织

推荐业务申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发保函[2021] 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示范区建设申报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审计激励措施,结合《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执行情况和相关地方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及工作基础,将每个申报单位限定为一个示范区,推荐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配额分配数量(附件一)。

(2)示范区建设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深度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通过公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商标注册时间3年以上。

(三)大规模产业规模、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户数达到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到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4)首先,我们更喜欢帮助农村振兴、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取得更大经济、社会、生态效果的地理标志。

(5)重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包含的地理标记。

二、建设任务

重点保护严格的地理标志,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及各地实际具体工作任务,学习已建成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经验,加强保护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加强保护,加强保护宣传,合作

(a)加强保护制度,发挥协同作用;建立社会公共治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联系,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强调新的发展理念,出台协调一致的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统一规范地管理地理标志。

(二)完善工作制度,引领特色质量。建立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一系列标准,提高检验能力,加强检验机构建设,加强产地质量控制,确保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确保产地合格市长/市场主体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完全覆盖。

(c)加强保护和提高水平。采取地理标志保护特别措施,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保护,保护跨部门合作,保护跨地区联系,公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调查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管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加强保护宣传,引导意识提高。开展保护地理标志政策宣传和加强舆论引导、进入企业、进入市长/市场、进入社区、进入学校、进入互联网等活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推进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

(五)加强合作共赢,引领市长/市场开拓。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积极参与地理标志相互保证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种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扩大海外市场,推进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走出去”。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机构资源申报,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附件2),010-3360010。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决定推荐提交,填写《办法》(附件三),并将申报材料(附单位印章)和电子版在2022年6月20日前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部门。

(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的示范区建设申请进行了综合审查,公布了示范区建设名单。

特别通知。

附件

1.申报推荐庭院分配表格。docx

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docx

3.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推荐信息摘要。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联系方式和电话:知识产权保护部赵梦杰王辰

010—62083413 62086894 邮箱:pgi@cni)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监制:李朝民 编辑:倪杨金子(见习)

本文来自【农民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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