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学女职员未申报怀孕的处罚”,河北传媒学院29日晚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相关规定过程中存在规范不足的问题。决定撤回相关文件,全面检查相关限制和执行及实施情况。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什么时候生育是公民的隐私,工作人员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安排进行,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另外,怀孕成功也取决于个人体质、身体条件,如果单位不同意或变相阻碍,不敢怀孕,错过最佳时间会让女性同胞们悲惨。
根据劳动法,我国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产假待遇。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招聘女性劳动者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合同,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合同中没有规定限制女性劳动者结婚、生育的内容。
也就是说,法律对怀孕的女性劳动者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性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和不孕的自由。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由此可见,“申报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
二胎政策全面开放,女性生育权关系重要,要依法保障。但是简单的呼吁和惩罚是不够的。尤其是如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力成本提高,运营成本提高,在这个紧张时期,期待单位长期“空缺”,保留延长版生育期工资,让企业事业承担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成本是不现实的。
一方面,育龄人口的生育热情逐年减少,另一方面,随着“申报怀孕”,女性生育权难以得到保障,也是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困难,生两个孩子成为阻碍人口政策实施的障碍。在一些国家,在经历人口负增长危机时,妇女可以申报怀孕后的政策津贴,包括偿还孕期各种检查费用、孕期补助金和每月幼儿津贴也不少。
泰山的石头可以攻击玉,我国目前很多地区也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在惠民的力量和实施程度上没有达到预期。由此可见,解决“怀孕波比”的困境,保护女性的生育权需要制度力量。
一方面,要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行为,必须研究,规范企业的就业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加大供给侧改革,通过计生奖励政策(如退税等),对招募和负担女职工生育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补偿,平衡用人单位的生育负担,才能减少企业就业。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联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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