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2月10日开始实施。此次《管理办法》将取代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成为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的主要依据,立法水平将提高。
发改委表示,此次调整变化科学确定了管理范围,规制全部涵盖,加强外债筹集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此外,此次调整还细化了审计登记程序,提高了透明度和便利性,通过创新和丰富的事后监督,引导企业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中圣室国际研究院对贝类财经表示,《管理办法》在延续现行惯例做法和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外债管理范围、筹集资金使用、审计登记程序、全过程监督等,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透明性和便利化水平。将有助于海外资本市场。
远东信用研究院吴浩翔对贝财经指出,此次《管理办法》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梳理和完善了历届窗口指导意见,制定了系统的部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抓紧各方面的主体责任,在外债审计登记程序方面基本沿袭了现行制度,提高了操作性和便利性,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
发改委表示,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和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我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所必需的,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发展稳定、快速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企业中长期外债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22年12月底,中资海外债券余额达到12145.3亿美元,中长期外债成为企业扩大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随着外债规模的迅速提高,相关问题也很突出。
据中成实国际研究院称,2021年,共有335家中资企业海外发行了592件中长期债券,总额为1946亿美元,是亚洲(不包括日本)G3债券(以美元、欧元或日元计价的债券)第一大发行体。但是2022年以后,中资企业海外负债规模有所减少。2022年,中资美元债务共发行1120亿美元,与2021年超过2039亿美元的发行规模相比大幅减少。
吴浩翔表示,我国海外债务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发债申请规模与自身实力不一致、发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等问题。因此,此次方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海外融资相关审计登记规则,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跨境债务融资管理。但是,加入审查过程可能会降低今后中资外债的批准和发行效率。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借用外债之前必须完成审计登记程序,没有进行审计登记的人不能借用外债。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存续外债和合规情况。分析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金融可持续性,指明外债的借用方案,包括外债货币、规模、利率、期限、债务工具类型、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回流情况和外债工作计划的借用情况。外债本金利息支付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借用外债真实性承诺书。
中国银行研究员吴丹(Wu Dan)在接受贝财经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内外形势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管理办法》提出了更加现实的监管制度。更好地支持企业对中长期外债等外部融资的合理利用,引导企业集中使用外资资金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新需求。
此外,《管理办法》利用网络技术,提高借用中长期外债方案的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和减轻负担。另外,《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企业外债的监督管理,对细节流程进行科学管理,扩大了监督范围,扩大了监督范围,更好地引导企业资本利用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了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明确企业中长期外债用途的负面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债使用的负面清单,企业对外债资金的使用应侧重于主业,有助于支持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信用情况和实际要求自主决定国内外外债资金,但其用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不违反我国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反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的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不增加地方政府隐藏的债务。不能用于投机、投机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能贷款他人。外债审计登记申请书中记载了相关情况,获得批准的情况除外。
吴浩翔指出,《管理办法》将有效提高企业外债融资效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中资企业的负债发行主体主要在房地产和金融领域(总额比重接近50%),而其他重要领域(如工业、信息技术等)的比重相对较低。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优化企业的外债发行主体结构,企业外债资金的使用更侧重于主业,将资金投入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进一步协助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张晓烨。
编辑王振宇校对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