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身世小,我们公司上个月向B公司购买了大量货物,交易已经顺利完成,但发票由于B公司的发行问题迟迟没有送达。等发票邮寄出去,但是已经过了申报期限,该怎么办?
不要着急。企业出现支出时,应取得税前扣除证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时用作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你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这笔支出,但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凭证!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基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的凭证时间。
企业因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费用、各种原因,未及时获得该费用、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发生金额暂时计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要补充对此费用、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证明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证明的情况下取得,如果支出是真的、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年度汇金支付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充、交换发票、其他外部证明。补充、交换的发票、其他外部证明符合规定,可以用作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其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果需要在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证书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证书的情况下取得,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兑结算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以补充和交换的情况下,相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对方因取消、取消、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规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充、不能交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用相关资料确认支出的真实性,然后税前扣除相应的支出。
(三)未能补充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未能用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能享受年度税前扣除。
2.结算期间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一)因若干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合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未主动税前扣除,其中对方被吊销、吊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规家庭。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必须在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证明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证明的情况下取得。企业可以在通知之日起60天内补充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可以根据《办法》第14条,根据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然后获得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这笔支出不能在发生年税前扣除,也不能在后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