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操中,很多雇主聘用工人后,对本月社保缴纳问题得到最多答复的是本月15日之前入职或15日以后离职,用人单位当月为该劳动者缴纳。(另一方面,如果你在本月15日以后入职或在15日以前离职,就不会在本月缴纳。)很多工人听了很多,甚至认为这种操作是正确的。很多劳动争议间接与缴纳社会保障问题有关。大家都知道,缴纳社会保障其实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但是,部分仲裁诉求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后续保险关系的成立。今天和大家分享类似的话题。本月跳槽去半岛,用人单位需要缴纳当月的社保吗?
一、法律规定水平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只要工人当月在职1天,用人单位都要在当月向员工缴纳社保。
(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理机关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当月任职一天内缴纳社会保障,但从行政处罚的规则和劳动仲裁的仲裁情况来看,基本可以判断这个结论是正确的。特别是2020年以后,国家目前对社保缴纳问题控制得非常严格。
二、实际运营水平
很多部门同意截留15天。也就是说,是在本月15日之前入职的,当月缴纳社会保障金。15日以后入职的人不在那个月缴纳。离职同里:本月15日以前离职的人当月不缴纳,15日以后离职的人当月缴纳。这样,主要原则是看那个月的在职天数。如果超过15天,则当月缴纳,用人单位“不损失”,如果低于15天,则同意不缴纳。
但是,这仅在操作级别完成,内部也是为了便于HR合作伙伴的操作。但是,这项工作与上述法律规定严格冲突。当然,与工人协商,按照这条规则操作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劳动者反悔,要求重新发放用人单位,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原则分析
(一)各地区社会保障运营的当地做法不同,但有些人本月入职,下个月申报,下个月才缴纳成功。但是各地实际体操的差异并不影响依法对用人单位强制缴纳当月工资的义务。
(二)类似规定还有《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就像《社会保险法》第58条一样,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虽然两项规定都有时间要求,但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仍然是劳动者入职建立劳动关系的日子,不是因为规定的时间在后面,劳动关系也在下一个日期成立。
同样,与《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的要求一样,用人单位必须在30天内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障登记,但缴纳开始月份仍应是劳动者入职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的归属月份。因为社会保障登记处理日期是下个月,社会保障也是下个月缴纳,间接规避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所以一定得不到支持。
(3)当然,劳动者入职三天后没有投保就离职了。笔者认为没有必要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障公积金。甚至这三天超过了两个月,更不必缴纳这个月的社保了。 (工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时间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离职,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失调中也很难操作。因为缴纳社会保障需要很多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有时得不到。法律不难。
四、法律建议
(1)当月入职人员尽可能在月初安排入职,让用人单位“当然”为劳动者缴纳当月社保。
(2)当月离职者尽可能在月底安排离职,由部门为“愿意”的劳动者缴纳当月社保。
(3)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装备费用是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
(4)建议及时向劳动者缴纳社保,以避免工伤造成的高额赔偿风险。雇主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也避免自愿免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5)劳动者最好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实操中常见的劳动者想多拿一点工资,但拒绝缴纳社会保障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典型的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社会保险是国家层面对雇佣关系资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全面保障,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情节严重,这不是手中掌握的那么多钱可以解决的。得不偿失。
来,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劳动法领域的争议各地比较不同。只能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总结。请大家多多指正!路很远,维修很远,我要上下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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