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申报单。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给个人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代扣税。税务机关每月或每次代扣和代扣的税金在下月15日内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上缴国库。
[设置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提交扣缴义务人提交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2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除税等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第26条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金额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或者代扣代缴税款,及时缴存仓库,并特别记载,准备调查。全额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款第二项所称全部全员扣押申报,是指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后的下个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有支付的个人的信息、支付收入额、扣除额和金额、代扣税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信息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6条、第7条、第8条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支付个人工资和工资收入时,应当按照累计代扣法计算代扣税,并按月申报扣缴。累计代扣法、税务机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扣税时,当月工资、工资收入累计收入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额、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和累计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后累计代扣应纳税收入额、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率表1(见附件)如果馀额为负,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结束后,如果馀额仍然为负,纳税人通过综合收入年度汇款缴纳,税金将得到很大的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预扣缴纳税额=(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额)-累计扣除税额-累计预扣税额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成本-累计特殊扣除额-累计特殊附加扣除额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依法要求特别额外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工资、工资收入按月代扣税款时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个人向居民支付劳务补偿收入、稿费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时,应当将劳务补偿收入、稿费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所得扣除后的余额代扣代缴为收入额。其中稿费收入额减少到70%。扣除费用:预扣税时,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每收入不超过4000韩元,扣除费用按800韩元计算。每次收入在4000韩元以上的情况下,扣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代扣劳务补偿收入、原告补偿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各收入额以代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付税额。劳务补偿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预压率表2(见附件)、稿费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的20%。居民个人进行年度综合收入汇结算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计算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额、退税额。
[资料处理]
[地点]
1.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场所)、电子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局服务厅(场所)具体位置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税务服务”一栏的“税务地图”模块中确认。
电子税务机关地址是
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来源:河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