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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该怎么申报】职员福利费怎么处理财税?

时间:2023-02-21 01:32: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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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取消了原来的“支付工资”、“支付福利费”会计,增设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会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报酬。《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没有规定与《:》基础成比例的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本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时,应补充职员报酬。如果当期的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就要回到多制的未支付职工报酬。”因此,职员福利费属于没有规定比例的情况。根据新的准则,如果有明确的员工福利制度,即公司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大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制度,通过《员工手册》等形式传达给各相关员工),则可以收取应付福利费。关键是福利费的余额是否与负债的定义相符。之前提到的福利费用不符合债务定义,不应按照新的准则继续。也就是说,福利手续费没有余额。根据新的指导方针,福利费通常根据实际情况没有余额问题,但企业也可以先挪用。一般来说,企业提取的职员福利费在财政年度末调整后不能有余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员工福利费不允许余额。财政年度中间允许员工福利费的余额。例如,企业一个月提取的福利费超过该月实际支出的福利费的福利费时,如果福利费目前的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期,则应补充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支付员工工资”科目。如果当期实际发生金额比预想的要小,就要用红字返还多蒂的福利费,借记“管理费”等科目,贷记“支付员工工资”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准予扣除。该规定根据以前福利费在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范例扣除改为事实扣除。而且,当年实际发生的员工福利费超过了工资总额的14%,之后的年度税前扣除也无法结转。另外,如果企业平时提前年底时平时提前提取员工福利费,则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纳税调整,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新规范的要求,有关员工福利费的支出都要经过员工补偿科目计算,以便完全收集人员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用需要另设帐簿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另设帐簿,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应命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发生的员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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