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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低保怎么申报】快看!提到了低保险标准!

时间:2023-02-21 01:28: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简化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时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支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简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范围

(a)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上涨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锦州市上涨4%以上,本溪、丹东、营口市上涨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城市上涨7%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本溪、锦州市6%以上,鞍山、抚顺、丹东、永阳、铁岭、朝阳市7.5%以上,阜新、葫芦岛市9%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增加5%以上。(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地方民政厅、地方财政厅)

(b)援助赤贫者的标准。全省市中心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市中心低保标准同时提高,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必须是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以上。各地区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结构标准实现统一。(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地方民政厅、地方财政厅)

(c)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者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增加了5%和7%以上。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了4%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将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其余城市集中支持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葫芦岛将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了12%以上,其余城市将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了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简化60年代退休员工的生活补贴标准。全省60年代退休工人生活补贴标准简化提高7%。(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除了简化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标准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结构抚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抚养标准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低保险标准提高后,各地区要同时进行低收入家庭(原低保险边缘家庭)定义标准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将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各地区从2020年7月1日起,要按照新标准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简化对象,给予保障、供养或补贴。简化已登记的城乡低保大象、特困者、孤儿、60年代退休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责任部门:市政府)

三、筹资和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增加筹资等措施,保障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支持特困人员救助、养育孤儿基本生活、简化60年代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需求等措施。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成果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援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放在经济比较穷、财力弱、保障任务比较重、业务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动余额比较少的地区。(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地方财政厅、地方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合作;各市政府要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退休职工生活补贴报表工作简化,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衡量投标金额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所需资金,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加强信息检查,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检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检查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比较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检查,大大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准确救济。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联系,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大象、特困人员信息、建设卡贫困人口信息部门之间的共享机制,要保证,要竭尽全力。(责任部门:市政府)

(c)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5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以简化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支援、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并于2020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贴的60年代精简退休职工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执行的,中职主要单位可以参考以上情况

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于2020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政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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