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交易规则》)
记者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也将公开要求市长/市场对实行公开发行登记制所产生的与审查义务有关的自律规则发表意见。
焦点1:上市转换精选层4种“财务市场价值”的条件。
坚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目标,强化了以信息公开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北京证券交易所(WHO)系统地整合了筛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牌等单一业务规则,吸收了目前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上市公司的整体监管架构和全链监管方案。
从内容来看,《会员管理规则》包括上市、持续监管、退出机制、监管处理等四个部分。其中,关于企业上市,《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条件和程序、上市担保和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管理等。
与严选层的上市条件一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值条件和财政条件设定了四个标准,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标准1侧重于财务指标,市长/市场价值起辅助作用。标准2侧重于市长/市场价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明确、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标准3是具体的研发amp具备d能力,研发人员;d面向业绩初步实现业务收益的企业。标准4主要是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研发ampd面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非营利企业。
目前,在精选层上市的66家公司全部适用了4套标准立方,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其中,大部分企业以净利润标准要求进入精选层。据估计,目前创新层、基础层满足4套财务条件的公司数量充足,北京证券交易所储备上市企业储备充足。
焦点2:信息公开需要更具体地废除持续监督制度。
根据《上市规则》,根据北交所在特派团的持续监管经验,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进行了四项调整。
首先,公司治理标准进一步优化。《上市规则》增加了独立董事需要表达意见的情况,推动独立董事发挥更大的作用。将资金占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当事人,并关注“核心少数”。明确了不能增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同业竞争,要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二,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体。《上市规则》细化了自愿公开、豁免公开、延期公开、行业和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统一了内幕信息内幕管理和举报制度,严格防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三,停止复盘管理更加严格。《上市规则》根据“少停、短停、阶段性停止”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复盘机制,保证市长/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其中,如果计划重组重大资产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停止时间将被压缩,不超过10个交易日。5计划不超过交易日的其他主要事项。由于特殊原因推迟了复盘,连续停止时间不超过25个交易日。
第四,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不再实施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监管,担保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持续监管责任,即担保机构的责任,同时为了确保平稳过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启动初期上市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持续监管协议仍需继续执行,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仍需按现行模式处理。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尽快明确后续制度安排。
关注点3:从100周申报开始,以1周为增量增加
《上市规则》整个精选层继续以连续投标为核心的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实行30%的价格涨幅限制,为市场提供足够的价格游戏空间,保证价格发现的效率。
第二,上市第一天不设置涨幅限制,实行临时停止机制。也就是说,当场内交易价格首次比开盘价上涨或下跌30%、60%以上时,将进行场内临时暂停10分钟、复盘时的集合投标。
三、在连续投标期间,对限制价格申报设定标准价格的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市长/市场价格申报采取限制价格保护措施。
第四,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可以增加到100周,每次申报以1周为单位。
第五,如果单个申报件数不低于10万周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韩元,则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北京证券交易所(WHO)还为引入市机制和实施混合交易提供了制度空间。
要点4:满足要求的金融退出可以倒退到创新层、基本层
《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出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除名标准,即“谁该退出”。《交易规则》规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的时间表,强制退出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四类。其中,财务类强制退出时视察期限为2年,指标不交叉适用。
第二,除名程序,即“如何退出”。《上市规则》是强制退市的主导制度,规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风险预警制度。强制退市由上市委员会审议,明确了退市决定的严肃性和慎重性。
第三,脱离市长/市场,即“退到哪里去”。根据《上市规则》,退市公司符合新的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条件,鼓励进入该等级的上市交易,继续发展。有重大违法等情况,不符合招牌的,转入上市公司板块。另一方面,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焦点5:创新机制不对现金分红提出强制要求。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等方面,监督上海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和部分制度创新,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和收益。例如,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没有严格的要求,鼓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力量”行事。对于股权激励,为了充分公开和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合理设定低于股票市值的期权行权价格,以提高激励效果。
焦点6:与公司制交易所相匹配的会员管理制度。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会员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区别于会员制交易所,会员在公司制交易所不享有财产所有权。实施会员管理是落实上位法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明确要求,在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多成熟实践,《会员管理规则》予以吸收借鉴,重点明确了对会员交易风险控制、客户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强化监督机制,督促会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归位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