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内蒙古通报,明确了2020年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养老金缴费工资基数批准的相关事项。
2020年自治区本级企业信息
批准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参保机关:
《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社发(2020) 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社发[2020])
一、支付标准批准工作
(a)付款比率和标准
1.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将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统一执行。也就是说,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企业和其他机构的单位缴费比例恢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比例恢复为16%。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企业单位缴纳了部分豁免。全年所有企业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
2.保险工作人员个人及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决定缴费标准,上限根据自治区统计局确定2019年自治区城市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月缴费标准最高为17064元。下限根据2018年自治区城市单位就业者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确定,月缴费标准至少为3154元。
3.2020年单位缴费标准的批准,是个人缴费标准的总和,是单位的缴费基数。
(b)在批准的支付标准中需要携带的材料
1.2019年度财务结算年度报告(或支付账户、工资单);
2.批准时需要填写的各种基础表格(纸质版)都加盖单位印章。
(c)核准的时间表
各部门要在2020年8月底之前完成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的首次批准,及时完成预批准月份的调整,年度批准工作要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结束。
第一次批准后发生的人员和基数增减变动,每月上旬及时处理。各部门在办理新员工缴费基数审批业务时,应携带保险人员记录、劳动就业登记合同、工资表、单位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各部门办理停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审批业务时,应携带停保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准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审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事部出台新规定前,不得变更养老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批准的受理部门和运营方法。
(二)各部门提供的财务统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全面、真实、准确,以确保支付基数审批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0年缴费工资基数审批工作是以现场审计与书面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批准的,通过现场审计批准的企业必须提供财务结算表、应付账款或工资表原件。
(四)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确定缴费支付标准,年度审批工作推迟到下一年度,无法及时分配劳动者个人账户、无法计算待遇等后果由保险机构负责。
(5)从202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审批工作将按月进行,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如果没有申报,将根据无变化情况向税务机关发放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
(6)文件中包含的相关表格可从spcx2010@126.com电子邮件、密码XX下载。
工作中出现问题,请立即联系自治区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卓娜良
联系电话:0471-5332448
附件(单击“阅读原件”):
1.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宣言承诺书
2.2020年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应得金额申报书
3.2020年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加入申报单
4.2020年员工养老保险停止申报单
5.2020年员工养老保险补偿表
6.2020年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认定表
内蒙古自治区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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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马璐 审核:韩改琴 朱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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