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龙胜阁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查了村干部侵吞危房、改造资金的案件,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杨某、肖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12万韩元。
被告人索摩、杨某、肖氏分别担任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帝乡小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副主任。从2012年到2013年,三人利用协助政府申报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采取欺诈、虚假申报手段,截留国家危房改造资金99000元,进行个人分户。其中被告人苏某获得33666韩元,被告人杨某获得28666韩元,被告人肖某获得26666韩元。事件发生后,三名被告人退出了贪污所得的所有赃物。
法院审理后,三名被告人作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工作,认为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三名被告人在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欺诈和虚假举报的手段,截取国家危房,四分之一的扶贫资金99000韩元,数额巨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三被告人挪用的钱属于国家扶贫金,依法要受到严厉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苏某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杨某、肖某有坦率的情节,三人已全部销赃认罪悔罪,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了三名被告人。但是,被告人苏某比被告人杨某和肖某获得的赃物更多,在村委会领导层担任负责人,直接承担指导责任,因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在同一级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