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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如何规定】税金自愿纳税申报细则出台了

时间:2023-02-20 18:56: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顺利着陆,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要自行办理汇付纳税申报、经营所得税申报、扣缴所得税申报、国外所得税申报、取消中国户籍税申报等。

公告规定,在四种情况下要处理汇算清缴。在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特别扣除的馀额超过6万韩元的馀额。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特别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的预付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请求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收入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没有任职、用人单位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经营收入的纳税人应每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获得的第二年3月31日之前,向某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偶然收入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在中国境内任职、就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移居国外取消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在申请中国户籍登记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进行纳税清算。

另外,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领取工资和工资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下个月15日内向其中一地的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求“第二年6月30日前出国的,出国前进行纳税申报”。

(责任编辑:李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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