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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月申报期限】从下个月开始,广州医疗保险将有这种新的变化

时间:2023-02-20 12:06: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广州人民政府第193号政府令公布了将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将更多人纳入广州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

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公布。

一系列支持方法,要求起草政策,

医疗保险管理方法,

为员工健康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

待遇标准等问题

进行了详细的修订和改进。

意见要求结束后,

计划从12月1日开始同时实施。

广州医疗保险发布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共4章36条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诊疗、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据公告,新的医疗管理方法整合了目前医疗相关规定,记录了目前相关文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法相关的一般门诊医疗选择规定、“互联网”复诊相关医疗规定等,优化门诊医疗管理。

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普通诊所应先选定基层指定医疗机构,然后取消选定其他医疗机构的选择点规定,以进一步方便保险人员诊疗。另一方面,根据外来推免保障实施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可选择1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诊疗机构的基础上,再选择1家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另外,还允许指定、指定、指定、零售药店接受外部处方购买药品。(上一份报告:@广州邻居,医疗保险或多家中医指定医疗机构可供选择)

另外,市中心居民医疗保险选择点、医疗医疗联合体选择点、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点等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第13条包括一个社区保健服务站或镇村综合村保健站,可用作社区保健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的一般门诊医疗服务商店。医疗联合体内的各基层指定医疗机构可视为1个基层指定医疗机构等。

根据草案说明,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的医疗管理方法将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索赔期限从1年延长到3年。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费用结算后,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机关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天起3年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不可抗力或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医疗保险:

降低支付比率,调整支付标准。

广州市医疗保险局结合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连接相关政策,完善了待遇标准。同时公布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相关缴费基数、筹资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降低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开始标准

根据草案说明,决定统一将投保人的支付标准调整为1、2、3级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分别为250韩元、500韩元和1000韩元。

与现行政策相比,1、2、3级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时,在职劳动者分别减少了150韩元、300韩元、600韩元,退休者分别减少了30韩元、60韩元和120韩元。

提高普通门诊整体支付率和支付限额。

退休人员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门诊所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从80%提高到85%。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选定专业医疗机构遵守一般门诊的规定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支付比率分别上升到65%和70%(原来的未诊疗支付比率为45%,前进后支付比率为55%)。

将一般门诊最大支付限额从每月300元调整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和8%。据估计,2023年在职劳动者的年最高限额约为8600韩元,比目前的年累计额高5000韩元,退休人员年最高限额约为11500韩元,比目前的年累计额高7900韩元。

明确的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草案说明建议执行《省待遇清单》相关要求,不将协调基金支付的一般门诊相关费用纳入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根据《省待遇清单》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各市上一年度城市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倍数确定的要求,广州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单位工作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相关倍数确定。

明确职工大规模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新制定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确立了“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大规模医疗费用补贴”治疗结构。

本《通知》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贴待遇进一步明确为现有政策(市第123号令)

中所规定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也能报销

根据省待遇清单“不符合转诊规定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有关要求,将广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异地就医原不予支付的政策调整为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生育保险待遇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符合国家、省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申请报销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时,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异地就医时的待遇政策,只将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现行结算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的60%。

转自:广州日报·新花城

来源: 广东广播电视台今日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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