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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渠道指什么】19年建筑资格宣言常见问题-一般问题文章

时间:2023-02-19 17:11: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个,常见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企业资格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格、工程设计资格、建筑企业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资格等。

如何获得建筑工程企业资格标准?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的获取方式可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查专栏资质标准、申报资格上获得相应的资质标准。申报工程设计资质,请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如何获取建筑工程企业资格申报单?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的获取方式可以通过住宅城市建设部网站办公大厅下载表格,获得与申报资格相对应的资质申报单。

4.建设工程企业资格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市建设部批准的资质可以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的企业和下属一级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格仅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12家建筑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督的企业可以向住宅城市建设部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资格,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建筑工程企业资格申请水平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航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批准。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受理资格申请:

(一)具有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格的企业,申请相同类别或相似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格。

(2)取得工程设计综合素质、行业A级素质的企业,申请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素质。

(三)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格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格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要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即可。

建筑工程企业资格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批准的基本流程如下。

企业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处受理申报材料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布批准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对公示意见的陈述资料,逾期未提交陈述资料的,企业对公示意见毫无疑问,资质许可机关视为不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格、审查公示意见是“业绩、人员不足”,企业陈述时能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资料?

a: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说明现有资料,不能增加新业绩或补充新人力。

9.企业提交了关于公示意见的陈述资料,如何知道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的获取方式是:住宅城市和乡建设部网站办公大厅受理发放,企业注册登录后,可以得到相关企业的最终审查结论。

如果未以上述方式查看相应结果,则表示该企业的申报资格正在审查中。

10.建设工程企业资格证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定附加市长/市场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建设工程企业资格证丢失后如何补办?

答:企业遗失住房的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的,应当携带下列资料,经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后,到我国办公厅办理手续。

(1)资格证书补充申请;

(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和电子文件

12.企业信息已更改。如何处理资格变更?

答: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姓名、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格证书由住宅城市建设部颁发,并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宅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由住宅城市建设部负责处理。此外,资格变更由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13.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进行星际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资格证书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时[2014]79号)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颁发一年有效期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企业新工商登记所在地省级住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原经营者登记地地方住房城市;

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跨省变更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4)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6)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

(7)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并提交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向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16.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7.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说明:

(1)“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2)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6项;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通过软件填写。软件下载路径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办事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免费下载”。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参见《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5)《企业资质申请表》参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示范文本”。

(6)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变更,直接按照建市函[2005]375号办理,不需按照建市[2014]79号提交材料。

1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19.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20.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21.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2.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5.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 第121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6.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28.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申请表中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有重复注册的情况,是否可以在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基础上减去重复注册的人员,再考核该企业人员指标是否达到资格标准要求?

答:不可以。企业只要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的情况,且该人员已在企业本次申报注册人员名单之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标均认定为不合格。

29.《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如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请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93号)的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并由行政许可受理部门上网公示。经发现填写内容不齐全、不真实或与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信息不一致的,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和审查。

30.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31.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注册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自2013年2月28日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32.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33.在何处可以查询公示意见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

答: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可登陆我部网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事故快报栏目查询。

34.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如何查询具体意见?

答: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

35.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交陈述申请的,如何下载公示意见包?

答: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交陈述申请,可选择新建陈述材料,输入32位材料编号下载公示意见包。

32位材料编号可通过查询资质申请表左上角条形码或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

3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得按照建市[2014]79号申请变更。

37.如何下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j。

3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项?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申请上述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39.2018年1月1日后,如何填报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答:申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示要求,填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

个人业绩需上传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4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如何申报?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1)通过我部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在线申报栏目,完成中国政务服务平台法人用户注册。

(2)登录中国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事项中相应资质延续事项,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在线打印纸质申请表。

(3)将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的纸质申请表邮寄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或直接送达窗口,完成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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