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携带超额外币现金出国的,应主动申报
随着国际交流活动的频繁,国内外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逐渐增加。出境者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根据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在银行汇款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带入海外。从“维护外汇管理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个人持有外币现钞出国有相应的限额吗?如果超过规定的限额范围,是否需要自愿向海关申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种海关行政处罚纠纷。胡某在从上海飞往东京出国时,选择了绿色无申报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行李箱内有20000000韩元日元现金,现场按规定返还了600000韩元日元现金,其余日元现金暂时扣除了19400000韩元。经过立案、调查、陈述辩护、听证等程序后,海关对胡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胡某超额携带外币现钞,没有向海关申报,因此决定发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25400元。同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大海决定同一天将行政处罚决定邮寄给胡某。胡某不服,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关对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进行监督,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侦查走私,对辖区内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管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根据现场检查记录、查询笔录、护照、登机牌等证据,有充分证据表明胡某携带超额日币现钞出国,没有向海关申报的违法事实。胡某在事件当天未能提供相关许可文件和申报资料,日元现钞超过规定限额30倍以上,也没有证据表明事先进行了纠正、消除或缓解风险。胡某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违法行为,海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额也在法定处罚范围内,没有明显的不当之处。
海关人员告知胡某涉嫌持有超额货币出境,没有向海关申报就立案,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关调查,将处罚决定内容告知胡某,要求陈述辩护和听证权。胡胡胡某申请听证会,听取胡某的辩论意见,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2007年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4条规定,出境旅客必须将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超过5000美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相应一栏如实填写,将相关物品提交海关检查,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5条规定:个人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其补充关税,可以处以罚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9(3)款规定,个人运输、搬运、
为了规范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流,打击洗钱、货币走私、逃亡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文件,规范了相关行为。持有外币、金银及其产品,未取得出境许可证或超过此次入境申报额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申报证书,办理货物出境手续。出入境旅客为了履行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向海关书面陈述了出入境行李物品的实际情况。公民个人携带超额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自愿申报,不得抱着侥幸心理走绿色无申报通道,避免海关监管,扰乱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作者刘天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记者傅晓雷整理)
(资料来源《法治日报》封面:视觉中国)
[编辑:柔性]
更精彩的内容请从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型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