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营改增,从今年5月1日起,到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的企业全部转移到主管国税厅办理发票领取手续。但是,作为过渡期,原先收到的地方税务官印制的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国税厅的统一安排,到4月30日为止,企业可以根据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官安排登记、认定、收到发票等事项,并从5月1日起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代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截至今年5月1日,如果企业已在管辖的地方税务所申报营业税,但需要在不向买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补充发票,则可以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企业要注意,5月1日以后不需要与地方税进行交易。因为重要的时间点是今年5月15日。到当天为止,企业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官申报4月末以前的营业税,因此企业与营业税相关的事项变得更加明确。按季度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除需要在5月15日前向前主管地方税务官申报4月末以前的营业税外,还需要在7月15日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官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根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