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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企业纳税申报】企业税(登记、帐簿证、纳税申报、检查)管理制度——模板

时间:2023-02-19 02:28: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运营、圣城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年审、账户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都作了详细说明,财政部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和年审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变更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自行办理,并向财政部主管和总经理申报。

第四条财政、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明等相关证明,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申请税务和财政登记。

2.按照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带上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登记,领取财税登记证。

第五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下列内容变化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

法人代表变更了。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变化。

4.更改住所或业务类型。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将发生变化。

6.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7.变更所属关系。

8.变更生产经营期限。

9.更改银行帐户、会计本位币或付款方法

10.更改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财政、税务登记证、年审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办理相应手续。

1.财政部工作人员办理财税登记证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财税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提交财税部门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别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3份年表,并携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财税部门办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财税登记证不得贷款、变更、损坏、买卖或伪造。

第三章会计凭证管理

第八条每月必须缴纳税金,根据实际缴纳的税金,当月制作记账凭证,登记帐簿,实际缴纳数与计算数不一致时,当月的税金差异必须进行相应的账面调整。

第九条为处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有关财务人员应每月将完税证明或已缴税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证明和缴纳税金的支付书副本填写“报销收据”,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确认签字后汇款。

第十条有关的税务记账凭证、帐簿、完税凭证、支付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或擅自损毁。

第十一条有关税收的记账证明、帐簿、完税证明、缴费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月定期检查发票使用情况一次,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章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每月(季度)自行向各自所属财产税局(所)申报。

第十四条有关财务人员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申报期限发生变化,以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十五条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单,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申报单。

2.财务报表。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季度结束后,财政部根据企业性质填写所属财务局、税务局要求的清单,直接到银行纳税。

第十七条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应在各季度企业每年月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动向所属税务局申报,说明退税原因,立即向当地企业、财政部、税务组及主管税务领导部门反映情况,重新发布有关部门的支付审批程序,缴纳税款。

第六章税务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当期纳税申报单原件1份(以税务机关报纸覆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1份、纳税凭证或缴纳的缴款书及支付批准书复印件1份。

第十九条财政部应当在每月日前根据企业营业收入情况预测当月纳税情况,并向上级主管提供预测表,以便尽快组织和安排资金,解决企业的纳税资金。

第二十条当月税收大、资金不足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日前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递延税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未计划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董事会利益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处理后,应将相关资料报告总经理办公室登记。

第七章税务检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主管每六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出具税务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总经理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上级负责人,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重复

印一份送财务部备案存查。

第8章 奖惩管理

第26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27条 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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