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充增值税发票的时间限制又放宽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纳税人因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包括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或缴纳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充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期限没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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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西税12366税务服务热线接受了纳税人咨询。由于相对资金不足,今年才收到2015年的工程款,但现在营业税变成了增值税,不知道能否补充营业税业务发票。
郭海关介绍说,营改增试点项目开展后,随着时间的推移,2017年底营业税将被取消,退出历史舞台,全行业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一些纳税人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开票。
为了最大限度地解决税制转换的遗留问题,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凡因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需要补充发票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2018年后纳税人不能再补充。但是,该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也要反映,以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补充发票。为了形成有助于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期机制,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过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表示,纳税人因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或缴纳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充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纳税人应完全保留相关资料以供调查。
郭海关表示,纳税人因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相关业务,包括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或缴纳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充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再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的时限。
那么,必要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补充发票呢?郭海关介绍说,纳税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规定,从开票项目名称中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未纳税项目”-603“营业税缴纳申报未缴纳发票重新开票”的分类代码。
郭海关提醒纳税人,如果该分类代码是纳税人收钱的,不销售商品、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则选择该代码后,发票的“税率”列为“不征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雷倩通讯员杨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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