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全遏制传染病的传播,坚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令,
一、下列责任主体应利用东莞市疫情防控服务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万e申报”),通过主动现场申报、扫描申报等方式,如实申报万宗业、居住人员的防疫信息。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市长/市场主体要组织所有职工(包括临时职工)的防疫信息。
(2)出租人、管理者应组织所有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防疫信息申报。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对申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铺所有住户的防疫信息。
(4)村(社区)要组织有关辖区内自建、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铺、工地、蔬菜仓库等临时建筑物内所有住户的防疫信息。
二、广大群众应与上述责任主体合作,如实申报个人防疫信息。最近一个月,包括玩具的情况(不玩具、玩具、新来玩具、玩具不玩具)、王湾情况(时间、车辆、出发地、路径地)、健康状况、医疗观察情况等。而且,有意识地接受了疫情防控职员检查和现场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故意隐瞒、欺骗本人或亲属疫区旅行社、传染病日程、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按照010-30000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预防罪”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村(社区)、房地产区、市长/市场主体等行政人员、直接负责人不执行有关预防措施。承租人、管理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及时报告传染病重点地区,拒绝与政府及社区相关人员合作,依法办事,根据010-30000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给予重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依法妨害传染病预防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新型新冠病毒感染情况
肺炎疫情防控司令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素材来源:东莞市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司令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