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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酬劳】第一次拿到工资和实习劳务报酬,税金发生了重大变化

时间:2023-02-18 18:54: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受2020年疫情影响,工作岗位往年找不到好,部分人员上半年可能没有收入来源,下半年可能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根据现行的代扣税政策,代扣预缴过程中,扣除减少,导致缴税更多。可以通过汇兑计算解决,但最终可以提前预付部分支出。(以英语发言)为减轻当年新职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负,7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3号公告——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如下: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次领取工资的享乐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政策第1条并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的。主要是指纳税年度1月初至新入职期间未收到工资、工资收入或根据累计代扣法连续劳务补偿预付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比如:1、应届毕业生小明在8月份找到了工作,以前没有获得收入,符合条件。

2.自由职业者王先生4月份获得了5000韩元的劳务补偿,扣缴义务人按20%已经代扣税,除此之外没有获得其他收入,7月份进入了一个部门。符合条件。

3.保险营销人员小李,上半年业绩不好,仅在3月份就获得佣金收入,保险公司已经连续以劳务补偿报税,8月小李重新找到了会计工作。因为申报了持续的劳务报酬收入,所以不符合资格。

4.Itman Liu,2月份公司利润不好,与小刘解除了劳动关系,3-7月小刘一直找不到工作,8月份新入职了一家公司。不符合条件,1、2月申报过工资。

实习劳务补偿重大变化政策第2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重新确定了实习取得的劳务补偿代扣方法。这种劳务补偿收入可以根据累计代扣法计税和代扣。相当于将连续劳务报酬改为连续劳务报酬计算规则。政策出台前连续计算劳务补偿税金主要适用于保险销售员、证券经纪人等群体,现在又增加了一名实习生。如果企业内有合格的实习生,报税时可以作为劳务补偿申报,注意选择项目收入,见下图。

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劳务补偿报税,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需要发票吗?还是企业必须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税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职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全职、兼职、临时工、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在这个水平上,实习生完全可以根据员工工资来计算。另外,2018年修订的劳动法也没有禁止企业和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所得税水平、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企业聘用实习生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自己认为可以根据工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需要根据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根据工资表直接税前扣除是没有争议的。

作为劳务补偿处理的话,要发票吗?根据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一劳务补偿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符合小额琐碎工作。非员工向企业提供的劳务必须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必须收到收据才能允许扣除。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点,根据500元、期限20000元、13日公告,实习生可以算作持续的劳务补偿,但这只停留在税收政策上。增值税是否按期(月)征税还有待讨论,但笔者认为,未达到20000元增值税征收点的人可以不开具发票而入帐。如果超过起点,建议参考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收入替代发票政策。也就是说,在10万元以内,相关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发票汇总,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提供了对实习生的两种纳税申报想法,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判断。还提醒你实习。

生就算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也是无需缴纳社保的。

  • 案例分析

【案例1】小明现就读于西安某所高校,正常情况应于2021年6月毕业。因家庭困难,2020年暑期期间7-8月在西安A公司实习,小明专业成绩不错,人又聪明,工作非常上心,老板每月给6000元劳务报酬(7月、8月实际发放)。请计算7、8月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应预扣预缴小明多少个人所得税?

1、13号公告出台前:

7月应预缴个税=6000*(1-20%)*20%=960元

8月应预缴个税=6000*(1-20%)*20%=960元

如果平时多预扣了,那么需要小明通过年度汇算去办理退税。

2、13号公告出台后

 实习生取得的收入,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个税,也参考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一样的预扣预缴方法——累计预扣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预扣率和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一样。

7月应预缴个税=(4800-5000)*3%=0元

8月应预缴个税=(9600-10000)*3%-0=0元

新政策出台后,在预扣预缴环节小明少缴了1920元。

【案例2】小王2020年7月之前一直闲置在家,7月新找到了B企业的财务经理工作并在当月领取月薪15000元,单位每月扣除社保个人部分800元,小王在家是独生子女,父母已经年满60周岁了,小王还有一个小孩在上小学,除此之外,无其他扣除事项,请计算B企业7月预扣小王多少个税?

1、13号公告出台前

7月应预缴个税=(15000-5000-800-2000-1000)*3%=186元

2、13号公告出台后

7月应预缴个税=(15000-35000-800-14000-7000)*3%=0元

解释:年度首次就业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那么专项附加扣除能否也是累计减除呢?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笔者在软件中测试过。这里大家后期可以关注申报软件的变化。

最后提醒一下大家,此政策是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在8月申报7月税款计算时才能使用。如果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来源:亿企赢、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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