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打工取得的收入:根据“劳务补偿收入”课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打工是根据税金缴纳的劳务补偿,劳务补偿个人所得税的起点是800元。劳务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课税额计算为:韩元
(1)每收入4000韩元以下的3360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每收入金额-800)*20%
(2)每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额*适用税率=每收入额*(1-20%)*20%
(3)每笔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韩元的336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每笔收入的金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这样算的:
1.如果月收入不超过4000韩元,将扣除800韩元的费用。
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月收入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因此,它可以说是起点800韩元,税率20%。
2.退休人员在任职务取得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收入”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526号),“退休人员在任”是指:1、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含协议),长期或二、用人单位因私人休假、病假休假等原因可以正常出席。三、用人单位和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培训和其他待遇。四、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2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 526号)
因此,在同时满足“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再任职收入应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目缴纳税金。如果彼此不一致,则根据“劳务补偿收入”项目缴纳税金。
非全日制收入个人所得税具体支付方式
如果个人和兼职单位有实质性的雇佣关系,那兼职单位就要根据“工资收入”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下月15日内将本月两地的工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兼职单位应根据“劳务补偿收入”项目扣除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补偿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连续性收入的,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一次计税,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韩元,扣除费用800韩元。4000元以上,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率税率,税率为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对劳务补偿收入的一次性收入异常高,实行加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10%。
这就是本文分享的全部内容,更多的财务知识,请关注微信公众号:yokeed66。学习财会知识,了解财会行业,学会并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