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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零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监察局发出公告2021年第445号。

时间:2023-02-18 17:02: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监察局发出公告2021年第445号。

上市日期:2021-12-03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监察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45号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并传达聚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 (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海口路* * *户)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税务相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我们局多次打电话给你,要求协助税务检查。你早期因为工作的原因没有合作,后期没有人接电话,所以无法联系到你。我们局于2021年8月27日公告为《税务检查通知书》。

2.你和姜某于2016年5月6日租了青岛市南区* * *楼(计划用商业)约350平方米。合同上决定,第一年的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50万韩元,到2016年8月30日为止收取29万韩元,以后每年3月6日为止收取租金。上述房地产,你和姜某某各占50%。

3.你2016年5月实际收租金50万韩元,2016年8月实际收租金29万韩元,2017年3月实际收租金40万韩元,2017年8月实际收租金39万韩元,2017年8月实际收租金75万韩元。调查结果显示,你收到上述租金后没有申报相关税金。

4.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公告《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在2021年9月10日前提供合法、有效租赁住房收入申报纳税证明、租赁住房维修支出证明。到目前为止,你还没有提供相关的税务资料。

5.市南区延阿多路17号C1栋1-2层(请求权市字201027833号)房地产的原始价值为7133824.00韩元,上述租赁部分住宅的原始价值为2396842.15韩元,但未查询上述房地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或容积率。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1条第3款、第12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45条规定,2016年5月需补充增值税11904.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你需要补充2016年5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33.33元,2016年8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83.33元,2017年3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6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2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1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电器[1994]2号)第1条,2016年5月需要补充教育费357.14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综合[2010]98号)第1条、第2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卢财综合[2010]162号)第3条第1款,需要补充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请参考《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3、4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2020])

另一方面,对于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房地产税,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5天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租赁情况如实缴纳。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3条,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根据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2016年5月补充印花税203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的规定,你应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出租住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无法确定上述出租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及容积率,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1988)国土〔籍〕字第189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按日加收上述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追缴的2016年5月、2016年8月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16年5月、6月房产税及滞纳金,2016年5月印花税及滞纳金,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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