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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个税补缴】用上一年的社保计税时可以扣除吗?

时间:2023-02-18 17:01: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从2021年6月开始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补充职工2020年6月~ 2021年6月社会保险10万元,7月6月报税时,职工缴纳的这部分保险在计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分析]事实上,问题的苦恼点在于2020年的社会保险能否在2021年扣除,也就是年度扣除的问题。我们的惯性思维总是认为收入和费用成正比,2021年的年薪比率是2021年的社保,根源在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都遵循应计制。但是,税金遵循接收实现制,即使在2021年支付2020年的工资,税金所属期间也是2021年。我们先看看保险税前扣除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方法,按照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方法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分析】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允许扣除的前提条件是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方法实际缴纳。案例中,A公司也确实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了。那么,文件上说补缴的人不能税前扣除吗?没有。但是怎么扣呢?可以追溯到2020年的扣款吗?还是2021年一次性扣款?对于这种有争议的问题,要看地方税务局如何执行。

假设地方税局在2021年承认一次性扣除时,报税时会出现这种问题。补缴的保险可以一次性记入税务系统,但补缴的公积金是有上限的。公积金金额超过上限的话,有以下系统提示,无法正常申报。

以上问题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部分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如下。补缴的公积金填写在“其他扣除额”中,注释填写在“补缴公积金”中。“其他扣除”没有上限,所以可以实现一次性扣除。

最后,个人所得税特别附件多年不能扣除。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30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因纳税年度扣除未结束而不能结转以后的年度扣除额。

友情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参观地税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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