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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和申报期】善意取得,在进项税额中缴纳增值税是否受到追缴期间的限制?

时间:2023-02-18 15:47: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实务中纳税人收到的收据由上游发票处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受票人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受票人企业,得出受票人善意取得的结论,此时税务机关要求受票人企业转出相应的进项税。

那么,以这种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相应的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是否会受到追缴期间的限制?关于追缴期限,征管法中有规定纳税人少缴税的行为为逃税的,则限制追缴期限,即追缴期限,此外,限制追缴期限,最长为5年。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确认纳税人是善意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了买方和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卖方使用该州(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既然被定为逃税,就只能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受到追缴期限限制。也就是说,从扣除税所属期间的相应申报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到检验通知书送达之日(这个日期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界理解不同,有的认为应该是两栖送达之日),超过3年以上(累计额10万韩元以上5年),税务机关不应再征收该税。

实际上,税务机关有时对善意取得,有时也不能断定。个人认为,如果上游税务机关出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下游税务机关在检查本案时,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标准(明显优势证据标准),根据穷尽手段采集的证据仍然不能规定为虚假。(*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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