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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退免税申报】出口退款(免税)税单的发放简化了!发生相关问题,这样做。

时间:2023-02-18 03:35: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集成在一起,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此次系统集成工作为民变民大幅简化和优化了执法服务优化、惠民实战指南、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提交资料、纳税程序、证件发放、分类管理等措施,提高了便利的服务功能。

《公告》简化了出口退款(免税)税单的发放,具体有哪些?一起往下看吧

纳税人申请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提交简并优化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不提交纸《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退出或需要修改、撤回出口货物申报单时,提交简并优化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申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填写验证结果,并反馈给纳税人。

1.如果出口货物没有申报出口退税(免税)税,验证结果将填写“小额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款(免税)税的出口货物,如果适用免税退款方式,纳税人撤销免税退款申报或向纳税人签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本月或下月申报免税退款申报时负消费原申报数据后,应分别以“未退税”的形式填写验证结果。如果适用退税豁免方式,纳税人撤销出口退款(免税)税申报,确认结果将为“”

3.处理已退款(免征)的出口货物,适用抵扣办法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本月或下月申报免征退税时,将原始申报数据消费为负数,然后在确认结果中填写“补缴税”。适用退税豁免方式的话,纳税人缴纳退税后填写确认结果“补税”。

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退款或修改、撤回出口货物申报单时,应向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给受托人,受托人应以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未以规定的负数消费本金扣除申报数据的,在消费数据前,不能再次申报退款(免除)税。

纳税人如需废除出口退款(免税)税收相关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返还原来颁发的纸质证明。

《公告》实施后出现相关问题,这样处理。

调整《公告》纳税人申请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减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项目总数,只增加了一个“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编号”,增加了对该栏的主要考虑事项。

A:主要考虑的是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申报负担,同时便于管理。增加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号码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直接索引到相应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因此,纳税人申请发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无需提交纸张《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将根据《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编号》直接查找相应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信息。

《公告》将以前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调整为《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这次调整的内容只是证明名称吗?

a《公告》调整内容不仅包括证明名称,还包括简化表格和记载项目。将纳税人提交的《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和税务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合并为纳税人提交的、税务机关可以签发的一张证明表格(《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减少了纳税人需要填写的项目。第二,扩大证明用途。根据纳税人的诉求和海关监督实际,将该证明的使用范围从以前用于办理出口货物退货手续的单一用途扩大到目前办理出口货物退货手续、修改或撤销出口申报单的多种用途。

纳税人出具出口退款(免除)税相关证明后证明是错误的,是否可以无效申请已出具的证明?怎么申请?

a:你可以申请废除。《公告》实施后,纳税人可以销毁出口退款(免征)税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销毁申请,并返还原来颁发的纸质证明。同时,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机关、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线下申报工具中为纳税人提供制式申请模板和便捷的申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使用这些功能提交无效申请,也可以直接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给税务机关。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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