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包装种类
1,项目类型
此申报项目是必需的。
此项目数据类型为2位字符。
二、输入要求
根据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所有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
其中运输包装是指与运单所列货物数量单位相对应的包装,根据海关规定《包装种类代码表》填写与运输包装相对应的2位数包装种类代码。例:如果使用再生木托作为运输包装,请在此栏填写中文“再生木托”或代码“92”。
如有其他包装,包括商品的各种包装、植物性包装材料等,请在“其他包装”栏的“包装材料种类”中,按照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填写2位数包装种类代码,并在“包装数量”栏填写相应的零部件数量。例如:如果其他包装包含纸制或纤维板箱(箱)包装,请在此栏填写“纸制或纤维板箱(箱)”或代码“22”。
三、编码规则
《包装种类代码表》根据圆通观和元宝剑的《包装种类代码表》进行了修订。
注意:运输包装使用与其他包装相同的《包装种类代码表》。
参数表《包装种类代码表》(附表15)。
四、其他说明
(a)项目演变
该项目是原申报项目的“包装类型”和原申报检查项目的“包装类型(包括辅助包装类型)”,现已合并为“包装类型”。
(b)其他
没有。
第五十六章马克马克
1,项目类型
这个申报项目是可选的。
此专案资料类型是文字型的,最多可输入400位数。
二、输入要求
标记代码包括图形以外的字母、数字和未标记的标记“N/M”。
该项目是原申报项目的“标记代码和注释标记”和原申报项目的“标记代码标记”,现已合并为“标记代码”。
第57章注释
作为项目数据类型文字类型,最多可输入70位。
二、输入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根据编写规范的要求输入相关信息: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请在此栏填写进出口企业的名称。
(二)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货手续的,请在本栏填写“ZT”、“海关审查联络表编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号”。
(三)保税监管场所出入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代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本中心国内地区代码),如果涉及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流通,请在此栏填写相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四)在与加工贸易货物报废处置有关的这一栏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报废处置报关单号码。
(5)如果管制方式为“临时出入货物”(2600)和“展品”(2700),则报告要求如下:
1.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号(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所列项目,在此栏填写临时出入境货物类别。例如:暂时6、暂时9;
2.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第10条,在此栏中填写8位数字形的转口或再入境日期,应在货物出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例:20180815前再入境,20181020前再出口
3.根据《管理办法》第7条,向海关申请审查确认有关货物是否属于临时出入境货物后,在本栏填写“中华人”
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例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在本栏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例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六)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七)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八)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在本栏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九)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在本栏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在本栏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在本栏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一)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在本栏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二)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在本栏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三)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在本栏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四)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在本栏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五)进出口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十六)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在本栏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在本栏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十八)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在本栏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十九)申报商品的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在本栏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在本栏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栏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属于修理物品的,在本栏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一)属于下列情况的,在本栏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二)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在本栏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三)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原报检项目的“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现合并为“备注”。
第五十八章 集装箱号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1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根据集装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填报集装箱号。一份报关单有多个集装箱的,则在本栏分别录入集装箱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现合并为“集装箱号”,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五十九章 集装箱规格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4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商品的,在填报集装箱号后,在本栏按照《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选择填报集装箱规格。例如:装载商品的集装箱规格为“普通2*标准箱(L)”,在本栏下拉菜单选择 “11-普通2*标准箱(L)”。
三、编码规则
原报关《集装箱规格代码表》为1位英文,原报检《集装箱规格代码表》为3位数字,现行《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采用2位数字代码。
参数表:《集装箱规格代码表》(附表16)。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集装箱规格”和原报检项目的“集装箱号码(含集装箱规格)”,现合并为“集装箱规格”。
第六十章 商品编号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13位字符型。
二、录入要求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例如:申报进口商品“活龙虾”,需先在“商品编号”栏录入 “0306329000” 10位数编号,再在“检验检疫编码”栏下拉菜单的“101活虾”、“102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养殖)”和“103鲜活或冷的带壳或去壳的龙虾(野生的)” 中,选择“101活虾”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原报关项目 “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原报检项目的“货物HS编码”填报13位数字,现合并为13位“商品编号”。
第六十一章 商品名称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字符型,最多支持录入255位。
二、录入要求
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已备案的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
(八)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商品名称” 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名称”,现合并为“商品名称”。
第六十二章 法定第一数量
该项目数据类型为数字型,最多支持录入19位,19位中小数点后最多支持录入5位。
二、录入要求
进出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确定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对应的法定第一数量。
(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按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二)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三)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 “法定第一数量” 和原报检项目的“HS标准量”,现合并为“法定第一数量”,录入要求没有变化。
第六十三章 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录入成交数量、成交单位、单价后,总价会自动生成。例如:某进口商品,录入成交数量1000,成交单位为千克(代码0.35),单价10,总价则会自动生成1000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总价”和原报检项目的“货物总值”,录入要求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