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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释
第一,拿出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综合考虑当前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其他省、市有关规定等,贯彻中央政府“减轻企业税负”的要求,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颁布了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号(国税发
二、主要内容
根据总局第31号文件第9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成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税收毛利率季度(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8条赋予省国税厅地方税务局确定预计税收毛利利率的权力。根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告以预计税收毛利率标准,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市和郊区,占25%。
(b)发展项目占20%
(c)发展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占17%。
(四)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住房和危险变更住房,占6%。
三、相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结算期限为2017年1月至5月。因此,本公告第3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了保证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结算的正常进行,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结算适用于本公告。企业上一年度预纳税执行情况与本公告不一致,2016年汇缴时统一调整,可以减少政策变动对企业核算的影响。
[原题目:山西省国税局电子在线办公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