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管理特别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事务信使[2018] 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深化‘旁观者服装’改革、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国际合作、出口出境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科技部联合部将于2018年7月-11月实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和监督国内有关机构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和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情况,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工作,促进事后调查、调查、门户前进,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生物安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提供安全保障。
二、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开展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活动相关的行为主体、受到科技部行政处罚的单位、活动较多的单位和申报事项通过率较低的单位、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向我部提交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国际合作、出口出国申请的单位。
第三,检查内容
1.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执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
2.单位法人责任履行情况: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国际合作、出口出境等活动规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的信息同意履行情况。
3.批准项目的实施: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收集和实际使用、实体样本或数据信息出国和出国后使用、剩余样本的处置、知识产权的共享和配置。
4.是否存在超出美保或批准范围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国际合作、出口出国活动的情况。
四、检查方法和时间
1.单位自检。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各部门对该单位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进行了自行调查,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省科学技术当局提交了自行检查报告,单位自行检查报告在2018年8月31日前提交省科学技术当局。
2.领土检查。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检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对领土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批准项目进行单位检验,并按照规定形式,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遗传办公室”)提交属地检验情况报告。
3.现场检查。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将与单位自检和属地检查同时开始。科技部、社会发展和科技部与政策法规和监督司、中国生物技术开发中心一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问责司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组总结,截至2018年11月30日,向油田办公室进行了总结。
五、工作要求
1.如果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未申报或未经批准,没有按照与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有关的收集、保存、国际合作、出口出境活动及批准内容和范围开展业务,各部门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在自查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3.检查组工作采用组长负责制,严肃地采取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有关机关、人员公开有关检查情况的信息,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六、关于赔偿和完成的项目的说明
开展与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国际合作、出口出境活动有关的单位,未经批准进行相关活动(包括正在进行的活动和已完成的活动)的,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按照相关程序正式办理行政许可补报手续,逾期后不再受理。此后,如果发现未经批准而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中国生物技术开发中心潘子奇
电话010-882251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沙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08号邮编100039
联系方式:科技部社会发展科学技术部陈小鸥
电话010-5881396
附件:
1.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自查报告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领土检查综述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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