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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在边度申报】黄继新: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回顾(1553-1999年)

时间:2023-02-17 10:53: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是,1553年葡萄牙人入境、租赁、占据400多年后,澳门的主权问题成为了焦点。很多西方历史学家和政治家歪曲史实和政治偏见,声称“葡萄牙从一开始就拥有澳门的主权”或“拥有长期占领的土地,即主权”(1),这是完全错误的观点。国内一些历史学家和人士认为,由于对澳门历史缺乏具体细致的研究,“从公元1553年到现在,葡萄牙殖民者侵略和统治澳门已有434年了”(2)。如果“统治澳门”意味着葡萄牙对澳门行使主权,那么与澳门的史实不符是不科学的。实事求是地说,澳门是在光绪十三年(1887年)与中国签订葡萄牙和解通商条约,第二年合同生效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才被摧毁的。“葡萄牙领主永远管理澳门和澳大利亚境内的土地。”但是“管理澳门”不等于对澳门行使主权。因为在国际法理上,管理权不是主权,而是低于主权。只要看看我们实事求是地经历了400多年的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的行政主权、葡萄牙对澳门行使中国政府主权、以及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为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努力的历史轨迹,就能得到很好的证据。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葡萄牙人在嘉靖32年(1553年)进驻和租赁澳门后,大米火药走私、贩卖人口、逃税、暴动海康等超越泛商务地区的举动引起了中国人民和朝野宦官的不满和担忧,向皇帝提出了对付葡萄牙人的方针。广东总兵刘大和番禺、升降机、卢正龙等提出将:驱逐出澳门,以“打造狂人之福”(3)。广东御史方尚鹏和刑警向郭尚斌提出:(4)广东州长张宇强、陈思豪和钦点提出:允许葡萄牙人承租澳门贸易,建立了“城建官、贤治”,万历42年。从此,澳门成为中国领土、中国政府的行政主权、直接管理和葡萄牙租赁的特殊地区。

明清中国政府为了贯彻“建城观和贤治”方针,在澳门设立了行政、军事、司法、海关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关,并派出相应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

第一,在行政系统方面,明朝政府规定香山县主管澳门。但是澳门是港口城市,因此受广东、海岛、副使管辖,同时管理澳大利亚馆“奉皇帝之意”(6)澳门。澳大利亚馆通称,根据职权分为制造、预备理由和巡防三职。制造官的任务是代表海道副使检查进出澳门的外国商船,向海道副使办理申报程序和征收进出口关税等。准备日本官员的任务是掌管海盗、海盗、狡诈的医生等弯腰抓捕工作。巡逻官的任务是掌握流动性的海上巡逻防止走私任务。可以看出,澳大利亚馆以管理防卫治安为主,兼有行政、海关、税务。大行政和司法事务由香山县直接管理。

到了清朝,香山县也直接管理,后来澳门人口增加到4-8.5万人,清政府相应地设立了更高级、更完整的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雍正八年(1730),澳门改为“远离县要员,分访澳门县厅”(7),管理澳门民事事务,县胜朝堂关口设在澳门北部附近的前山寨。根据清代官制,玄胜是县城的副职(副县长),说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从雍正9年(1731年)到广西32年(1906年),任命包括周炎高、高谷、黄佛、马培林、胡九、王祖英、兴成阳、徐梦麟、何佳瑜、车箴、周大、周大。姜慕斌、王曾瑜、陈其楼、张德科、陶勇、李勇中、陆裕任、王明爱、李勇中(福任)、方圭烨、罗英、胡华堂、刘杰、刘兆和建超,为了更有效地行使主权和管理。澳门县清官亚最初在前山寨成立12年,直到干隆8年(1743年)清政府批准了两广总督政策(1743年),要求“县清村驻县清村”(9),然后到葡萄人租住地内的朝党乱尽头(在这个茅草街和老石堂之间)。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同年,清政府重新批准了对澳门增加同志管理的请求,将赵京同志调往前山寨,名称为“广州部海防”、“澳门海防军民”。据清代官制所知,是分公司的副职,是正午品官制,属于清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官员比较重要的地区的派出机关。管理澳门的行政机构在副县级增加副司级,说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视和加强。从干隆9年到宣统2年(1744-1910年),清政府任命了仁光任、张勋、张汝霖、王兆俊、魏纽约、许良臣、图尔兵儿、站台城大学、曾花萼、陶世峰、宋清源、宋清源。

任)、蒋立昂、谢牧之、吉泰、陆孙鼎、彭邦晦、英浚、福珠朗阿、英溶、林朝阳、福定、寿元渭、泰汝变、马增颐、杨绪光、丁用铨、邓兆铨、陶福亨、程承训、张日衔、桂芬、双禄、陶福亨(复任)、陈坤、萧丙堃、蔡国桢、蒋伟、李荣福、陈德吕、蒋茂壁、庄允懿、夏锡畴(10)等六十四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清政府设置了从保甲、县丞、同知至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军事机构方面,明政府令广州海防同知“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11),对澳门进行军事管理,并于“天启元年改设参将于前山寨(……)终明之世无他虞”(12)。按明朝武官制度,参将官属三品武官,说明明朝政府是相当重视对澳门的军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设参将把守。康熙三年(1664),进一步加强力度,委派从二品的副将前往澳门管理,下设“左右营都司佥书、守备,其千总、把总如故,其官兵二千名”(13)。清政府对管理澳门军官职秩升格和士兵增加,说明清政府对澳门是进而加强军事管理的。

第三,在司法系统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门设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主权,而是由香山县负责行使。规定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对居住在澳门之内的华人与华人之间、华人与葡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所发生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由香山县进行独立的调查、审讯和判决,并饬令澳葡当局遵照执行。重大案件由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判决,并由广东巡抚终审批准。

第四,在海关机构方面,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门未设置正式的海关机构,由广州市舶司委托香山县负责管理,所谓“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察盘验责于香山县”。(14)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广州设置粤海关之后,才由海关监督成克大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到澳门设置正式的澳门海关,名曰“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简称“澳门关部行台”,地址在今关前街和关后街之间的地方。行台下设大马头、关闸、娘妈阁、南湾四个税馆,具体管理澳门的对外贸易事务。行台的官员和职员共97人,计“有旗员防御一名,又有总书一名,柜书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15)。从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委派黑达式、斡章阿、侯学诗、金源、萧永材、萧声远、傀广泰、王绮端、王文甫、张玉、罗锦、萧声远(复任)、钟溥泽、李培韬、海兴、赏纳哈、套佳、金源(复任)、胡湛、曾成龙、李璋、六十八、万仕耀、汪旭耀、菩萨保、李璋(复任)、乌林岱、广亮、克金、黄明文、兴瑞、蔡琦、杨承雯、章世型、兴瑞(复任)、杨承雯(复任)、文通、吉拉朋阿、章世型(复任)、金清华、钟承武、兴林、李承雯(复任)、徐怀懋(16)等四十四任旗员防御到澳门关部行台管理澳门海关事务。

上述的历史事实说明,在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清中国政府一直是在澳门设置各种严密的管理机构,委派守澳官、县丞、同知、参将、旗员防御等文武官员直接对澳门行使主权,管理澳门的行政、军事、司法、关税等国家事务的。

第一,土地主权的行使。自万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银500两,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冬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征收,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门总督亚马勒(João Ferreira do Amaral)非法抗距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17)同时,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万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制订管理澳门葡萄牙人的<海道禁约>,和乾隆十四年(1749),澳门同知张汝霖制订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规定:

禁擅兴土木。澳夷房屋庙宇,除将现在者爰一勘查分外造册存案外,嗣后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外添造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18)

有令必行。万历四十八年(1620),葡人借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于天启元年(1621)初,派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19)。嘉庆十三年(1808)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第二,军事主权的行使。明政府均屯驻军队于澳门外围防守,又于万历二年(1574)在莲花茎处建立关闸,设把总一名、领防员60名把守,防范葡萄牙人。并规定关闸每月启闭六次,让葡萄牙人前来关闸购买粮食或副食品,并检查其是否夹带违禁货物。清政府比明代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实现“官军环海守”的战略防御。因此,19世纪初至40年代,尽管有荷兰、西班牙、英国等西方殖民国家多次侵夺澳门的军事行动,但都一一被把守澳门的中国军队击败,保卫了澳门的领土主权。所以马士说: “中国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卫本港以反对英国人,并在该市范围内握有征税权。”(20)

第三,司法主权的行使。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司法主权,是按中国法律处置触犯刑律的葡人罪犯。《大明律》规定: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21)清朝乾隆皇帝于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 “嗣后如遇民夷重案,仍须按律究拟,庶几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22)所以,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在澳门的中国官员均坚持了对犯人的定罪、复审、监督、执行治罪等司法主权的行使,直至鸦片战争时亦未作任何改变。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英国人斯琼特在澳门打死一名华人,澳葡自治法庭判其无罪释放,清廷闻此后,责成澳葡当局将罪犯交由中国政府审理,并警告“如不献之出,必毁澳门一邑”(23)。最后由中国政府依法判处斯琼特死刑。

第四,行政主权的行使。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是采取宏观控制的办法,即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统一的、绝对的管辖之下。为此,明清政府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澳夷禁约五事>、清乾隆八年(1743)首任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发布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同知张汝霖发布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的<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十九年(1839)钦差大臣林则徐发布的<传谕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等等,均是从宏观的大政方针上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要环节。为了使这些禁令、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万历十一年(1583),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授予“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夷目”训示。同时,为了监督、检查澳门民夷事务,明清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了解情况,传谕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当局,做好接待工作。据统计,自万历四十一年至光绪十三年(1613-1887),先后到澳门巡视的有: 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令但启元,平南王尚可喜,两广总督吴兴祚,钦差大臣石柱,杜臻,粤海关监督成克大,广南韶道劳之辨,两广总督杨琳,广州将军管源忠,广东巡抚法海,傅泰,广东观风整俗使焦祈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吴熊光、韩崶、百龄、松筠、蒋攸铦、卢坤、邓廷桢,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钦差大臣林则徐,广东巡抚吴大澄等人。而且每次每人巡视澳门,均受到澳葡当局的隆重接待。至于澳门军民同知及香山县官员到澳门视事及办理公务者,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说明,“中国官员拥有对澳门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24)。

第五,海关主权的行使。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海关主权,首先规定: 凡是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贸易和居留,必须持有明清政府发给的部票(入港许可证)。其次,凡到澳门贸易的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必须向中国政府办理申报手续,和向澳门海关缴纳关税。嘉靖时,“蕃商和藏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二,乃听贸易焉”(25)。清代仍按明代抽丈之制向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征收关税,并将外国商船分为西洋船九等和东洋船四等,按等征收船钞。为了严格实行关税征收,“粤海关部派一工作委员驻在普拉亚·格兰德(Praya Gramda)码头的地方处的临时居留区(……)向在澳门上岸或下船的客、货物征收捐税”(26)。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的二百九十六年,中国政府一直是对澳门的土地、军事、司法、行政、海关等全面行使主权的,管理是得体的、周全的和严密的。当其时,澳葡当局和葡萄牙人士也是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主权,和自认是租居澳门的臣民,服从管理的。1776年,澳门主敎基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员会写信时,说: “〔中国〕皇帝拥有全权,而我们则无能为力。他是澳门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们只有使用权。”(27)19世纪30年代,在澳门居住达二十二年之久的澳门史专家龙思泰特(Andrew Ljungstedt)在其于1836年出版的《早期澳门史--在华葡萄牙居留地及罗马天主敎布道团简史》(An Historical sketch of the Portuguese Settlements in China and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and Mission in China)一书也说: “尽管葡萄牙人占有澳门几乎达三个世纪之久,他们从未获得澳门的主权”,“葡萄牙人无权处理澳门,他们只是当地的租赁者,或者说更像是臣属。”(28)

确实如此,当时葡萄牙国王也是以臣属地位对中国政府允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表示感恩戴德的。乾隆十八年(1753),葡萄牙国王派遣使臣巴哲格(Francisco Xavier Assis Pacheco de Sampaio)来北京朝见乾隆皇帝时,称: “臣闻寓居中国(澳门)西洋人等,仰蒙圣上施恩优眷,积有所年,臣不胜感激欢欣。……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请圣主万安,并行庆贺。伏乞圣主自天施降,诸以惠一小邦,至寓居中国(澳门)西洋人等更乞鸿慈优待。”(29)

鸦片战争之后,葡萄牙人眼见英国人通过<南京条约>的签订无条件地割得香港岛,便不甘示弱,利用其长期租居澳门的有利条件,对中国趁火打劫,不断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直至最后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

第一,澳葡总督亚马勒疯狂侵占澳门。

<南京条约>签订后不久,葡萄牙人破坏澳门主权的活动就开始了。道光二十三年(1843),<南京条约>换约的时候,澳门总督边度(Adriã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就跑到香港向钦差大臣、两江总督耆英提交照会,向中国政府提出豁免澳门地租银500两、各国商船听其自赴澳门贸易和向到澳门贸易的华商征税不限担数等无理要求。(30)同年秋天,新任澳督彼亚度(José Gregorio Pegado)应耆英之请到广州出席宴会时,公然向耆英提出进驻凼仔岛的无理要求。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二世(Maria Ⅱ)公然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发布敕令12条,其中:

第一条: 澳门城市的港口,包括内港及凼仔和沙沥向所有国家宣布为自由贸易港,允许他们可在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种货物和经营各种贸易。

第二条: 本法令在澳门公布三十天后,进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货物,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完全免征进口税。(31)

为了贯彻此敕令,玛丽亚二世于1846年4月21日任命海军上校亚马勒出任澳门总督。亚马勒抵澳门履新后,狂热地进行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活动:

1)1846年5月30日,亚马勒宣布在澳门颁布殖民地征税法。公然向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规定停泊在澳门的中国船只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厅登记,并每月缴纳一圆税款。

2)1847年,亚马勒借口粤海关澳门总口南湾稽查口巡役侵扰民船,将该巡役逮捕,勒令他于24小时内离开澳门,还准备将南湾稽查口借用的房屋充公并公开拍卖。

3)1848年,亚马勒从澳门围墙的水坑尾门起,向北开辟经龙田村背后,直出马交石、黑沙环而到关闸的马路。并命名街道,编写住户门牌。与此同时,亚马勒宣布自三巴门至关闸之间地区所有的中国村民,凡拥有土地者必须向澳葡当局交纳地税。

4)1849年2月16日,亚马勒向两广总督徐广缙提出“希望阁下下令撤除中国海关”的无理要求,遭到徐的拒绝。3月5日,亚马勒发布告示宣称: 澳门已成为自由港,葡萄牙海关业已闭关,自然不能容许中国海关继续在澳门办公,限令澳门关部行台八天之内撤离澳门。13日,他率领数十名葡兵钉锁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的大门,推倒门前的中国旗帜,驱赶行台的官员、丁役,封存行台的大量财物。行台官员基溥被迫迁至广州黄埔办公。同时,还捣毁竖立在市政厅入口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石牌,企图毁灭中国对澳门拥有主权的证据。

5)1849年8月,亚马勒命令黑人士兵拆毁租界围墙内的澳门县丞佐堂衙门,驱逐县丞汪政出澳门,“迁署前山寨”(32),并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

6)亚马勒擅自审理和判决涉及中国居民及外国居民的犯罪案件,破坏中国的司法权。例如,有一名黑人杀死一名中国居民,他自己决定将杀人凶手杀了算数;又有一名葡萄牙士兵侮辱把守关闸的中国官兵的妻女,他擅自打了这个士兵200鞭了事。

凡此种种,说明亚马勒已公开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由其实施对澳门的土地、行政、司法和海关的管治,企图将澳门变成葡萄牙“绝对自治的殖民地”。他并洋洋得意地俨然以澳门的统治者自诩。

澳门居民对亚马勒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侵略行径极端愤恨,决心同亚马勒进行决死的闘争。1849年8月22日下午6时,当亚马勒照例在副官李特(Senhor Leite)陪同下,骑马前往关闸巡视时,早有策划的龙田村青年沈志亮、郭安、李保、张先、郭洪、周有、陈发等埋伏在离关闸约300米的亚婆石处,当亚马勒前来时,他们一人假装向其告状模样,递呈状纸。当亚马勒从马背上俯身伸手接状纸时,他们一拥而上,拔刀猛砍,将亚马勒拉下马,割其首级及独臂。副官被拉下马后,见势不妙,狠狈窜逃。

事发之后,葡萄牙借此扩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惩办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以武力侵占关闸。8月25日,澳葡当局派出士兵120人,带着3门火炮,在快艇炮火掩护下,向驻守关闸的清朝军队开炮攻击。由于清军战闘不力,使葡兵轻而易举占领了关闸和离关闸一公里处的北山岭拉塔石炮台,打死打伤清军十多人。两广总督徐广缙为了平息紧张局势,四处通缉捉拿沈志亮等人。9月12日,署理顺德知县郭汝城等缉获沈志亮,并起出用石灰拌过的亚马勒首级和独臂。9月15日,徐广缙下令斩杀沈志亮于前山,并于27日以交还三名关闸守军俘虏为条件,将亚马勒的头手交还给澳葡当局,以平息此事。但澳葡却要求无条件交还亚马勒的头手,于是双方一时陷入僵局。拖了三个月后,澳葡当局才放回三名中国士兵,以换回亚马勒的头手。遗憾的是,此时,徐广缙却没有追究亚马勒侵占关闸、拒交地租、驱逐行台官员、逼走县丞、擅自审理案件等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责任。这么一来,开埠二百九十六年的澳门港市便实际上成为葡萄牙强行占领和管理的海外殖民地。也就是说,明清中国政府一贯对澳门行使主权遭到实际性的破坏。

此后,澳葡还不断扩大其侵占澳门的范围。1851-1861年间,扩大对凼仔岛的侵占,在岛上增建兵房、捕房和敎堂等。1863年,拆毁原葡萄牙租居地的城界围墙,以及水坑尾、大三巴、沙梨头等城门,侵占界墙外的塔石、沙冈、新桥、沙梨头、石墙街等村。1865年,侵占路环岛西部的荔枝湾等地,并非法设立海岛镇行政局,作为管理凼仔、路环两岛的行政机关。1868年,澳葡擅自宣布澳门拥有3英里的领海,阻止广东政府在澳门附近设立厘厂。

1870年,阻拦广东政府在小马骝洲设立税厂。1873年,澳葡当局拆毁万历年间建立的关闸和汛墙,在关闸以北地建凯旋门式的新关闸。1879年,澳葡以低价收购龙环村的房屋,在村左、村后开辟马路。1783年,又将龙田村的100多户居民编入西洋户籍,并侵占澳门半岛拥有500多户居民、70多条里巷的最大村庄望厦村,在那里建立捕房,编列马路门牌。至此,澳葡初步实现了占须相当于今天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的整个澳门地区。

诚然,葡萄牙通过武力手段,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取得的对澳门的管理权,是不可能马上获得清朝中国政府承认的。因此,澳葡在1849年后的三十多年间,便千方百计以哄骗等手段与中国政府交涉、谈判以至签订条约,以使葡萄牙侵占和管理澳门取得合法地位,企图取得澳门主权。

第二,<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的达成。

“鸦片战争后中国战败受辱,被迫将其港口向国际贸易开放。所有西方列强都利用中华民族此一软弱的时刻,在非常优惠的条件下跟她签订‘友好通商’条约。法国、英国、美国和俄国都不失时机快速地达到了目的,葡萄牙也试图利用这段时期与中国达成一个有澳门地位的协议。”(33)

于是,葡萄牙派遣澳门总督基马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为全权公使,于1862年6月20日到北京,与中国政府代表侍郎恒祺、总理衙门帮办大臣崇纶进行协约谈判。但由于恒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门必须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输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34),而基马良士正是想通过签约取得澳门主权,所以双方会谈八次,无法达成协议。后经由法国驻中国公使团的一等秘书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调处,以“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35)的双方妥协方法,于8月1日共同达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五十四款,并于8月13日,由基马良士会同崇厚在天津将章程一式三份划押填写日期。同时规定,两国互换批准书在两年后进行,才能生效。<章程>共五十四条,涉及澳门主权者是第九款:

大清国皇帝、大西洋大君主,愿照彼此和好之谊定例,(……)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36)

按此条款,虽言及清政府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但此官员“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言下之意,中国政府在澳门设官是一种领事性质,无疑澳门已不再是中国的领土了。所以,此<章程>实际上已使葡萄牙取得澳门主权合法化。

幸好,在换约前,清政府发现<章程>有丧失澳门主权之嫌,所以到1864年6月17日进行换约时,清朝换约大臣薛焕首先提出: “现奉我本皇帝谕旨,尚有商议之事,议定后方可互换。”并明确指出: “应将第九款澳门设官一层,应仍照从前旧规,稽查收税。”因为“澳门本系中国地方,与英、法、美诸国领事驻札之例不同”(37),并坚持先修改第九款文,然后换约。但葡萄牙换约代表、澳门总督亚马廖(José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则提出先换约后修改,说: “如其中实在窒碍,互换后方可会商。”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争持不下,遂使换约谈判中止,换约未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图以缔约方式取得澳门主权遭到失败了。之后,在1868年和1873年,葡人又几次请求清政府订立双边条约,以取得澳门主权的合法权利,但均被清政府一一拒绝了。

第三,葡萄牙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特权。

上述<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换约失败后,葡萄牙人一直寻找机会与中国谈判签订包括澳门地位条款的通商条约。1876年,葡萄牙人终于找到这个机会。9月13日,中英签署的<烟台条约>,提出在香港实行鸦片税厘并征。中国于17日便批准这个条约。但英国政府却迟迟未予批准,致使税厘并征难以实行。1886年,中、英和港英政府在香港开会讨论实行税厘并征问题,港英政府为了英国贸易船只得到同澳门一样的按国内常关税则纳税的利益,提出港澳一体办税的要求作为条件,如果澳门不参加缉私,香港也不执行<烟台条约>,从而诱迫清政府与葡萄牙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就是说,港英提出以澳门同中国合作实行税厘并征作为香港合作的先决条件,给了葡萄牙一个天赐良机。它即以此为本钱向中国夺取澳门的主权。在此期间,适发生中、法冲突,法国欲向葡萄牙购买澳门作为进攻南中国基地的谣言甚嚣尘上,清政府害怕澳门落入法国手上,加上清政府面临财政危机,希望以条约的形式来确定澳门的地位,从而取得鸦片税厘并征,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和签约又重新开始。

为了促成其事,于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信宠的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权并派出其心腹、拱北海关税务司金登干代表清政府去里斯本与葡萄牙代表、葡外长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3月23日,草签了<中葡会议草约>四条,其中有关于澳门主权问题是第二、三两条,指出: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38)《草约》签字之后,赫德于3月31日致电葡国政府,请其任命澳门总督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为全权代表前来北京最后议定并签订条约。7月13日,罗沙到达北京,与清政府进行谈判。中国代表由总理衙门以全体名义参加,议定后再选派两名大臣充任全权大使代表中国政府签约。12月1日,中国政府全权大臣奕匡、孙毓汶同罗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内容共五十四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的第二、三款,重述<中葡会议草约>的第二、三款内容。条约签订后罗沙立即携条约原本赶回里斯本,请葡萄牙国王钤玺批准后立即赶来北京,于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与中国换约大臣李鸿章互换条约。这样,葡萄牙殖民者三百三十四年来梦寐以求的“永驻管理澳门”合法化的目的实现了。这是赫德“逼着中国不过为了商务上的利益而付出了一种可耻的代价”(39)。从此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遭到破坏。澳门从一个是中国领土,由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葡萄牙人租居地,变成为中国领土、由葡国“永驻管理”的特殊地区。这个历史的责任,清政府是当然的负责者,但更重要的是,应归罪于当时身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因为<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始终是他策划和操纵并采取“连哄带骗”(40)的手段诱导清政府签订的。实际上,当时他就受到部分清朝官员和有识之士的强烈谴责和反对。清政府在上当受骗之后,对赫德也有所觉醒和警惕。此后,再没有委派他代表清政府参加任何与外国谈判和签订任何条约了。赫德为了恢复他因签订条约时而失去的信誉,曾于1891年6月16日,指派金登干去里斯本,声称受命中国政府知会葡萄牙政府,表示“如果葡萄牙同意,中国愿意收回澳门”(41)的意向。但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洗脱他破坏澳门主权的罪责的。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唯一的条约,但它与中英<南京条约>毕竟有本质的区别。因为:

第一,从国际法观点看,<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本身并未表明中国政府将澳门割让(ceded)给葡萄牙,仅仅是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罢了。而“管理”(Administration)权只是一种事实,并非是主权本身,是低于主权的。因此,澳门仍然是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约后的第三天,葡萄牙外交部长就声称过: “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行动是割让领土。”(42)既然澳门未割让给葡萄牙,澳门的“所有权”(ownership)就在中国手上。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权”是主权最根本的标志。

第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表明,中国对澳门具有法定的最终处分权。因为“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就是说,葡萄牙没有交换、出卖、出租、割让澳门的最终处分权。澳门的最终处分权(主权)仍然保持在中国手上。所以,著名历史学家、前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说: “葡国不得让其(澳门)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43)

第三,<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全的条约,它留下一个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不清的问题。而且明文规定: “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第二款)。既然连“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都未确定,更进一步证明中国没有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甚至连“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成问题的。依法理而言,中国也仅仅是承认葡萄牙暂时管理澳门的事实存在而已。因为条约规定,在“澳属之地”“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所谓“现时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来租居围墙以南的地区。

如上述,葡萄牙通过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没有取得澳门主权,只是破坏了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已。因此,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即以“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划界为契机,长期开展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斗争。

第一,晚清政府延宕澳门划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门”的范围。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葡萄牙殖民者利用“澳属之地”界址未定的机会,肆意进行扩界活动,企图使“永驻管理澳门”的地区扩至南北25公里、东西10公里的地域。(44)鉴于澳葡不断扩张管理澳门范围的情况. ,中国人民和清朝的一些开明官绅,纷纷呼吁和咨请清政府早日与澳葡进行划界。于是,1909年7月15日,中国派出曾任中法云南交涉使的高而谦为勘界大臣,葡萄牙派马查多(Joáquim José Machado),在香港举行勘界谈判。马查多在会上提出“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勘界方案是: 包括由关闸起至妈阁庙的整个澳门半岛、青洲、凼仔、路环、大横琴、小横琴、对面山以及附近一切岛屿和水域;自关闸以北到北岭为局外中立区,共计地域达326多平方公里,比原来葡萄牙的租居地大30倍。马查多还声称“久占之地,即有主权”(45);“澳门全岛所有附属地,全系得自海盗之手,原始即有占据管理之实”(46)。

清政府的基本立场是: “葡国永驻管理澳门”的地界应是葡萄牙租居澳门城东起嘉思栏炮台,往西至水坑尾、大炮台、三巴门,转北至白鸽巢、沙梨头以南的地方,“作为澳门原界,于原界之外,查彼最先占据之地,作为附属,示不食言;其与澳不相连各岛,无论已占未占,一概极力驳拒;潭仔、路环两岛,彼虽有盗占之处,亦不过一隅,区区数亩之地,断不能指为旧占全岛,能一并拒绝为好,万不得已,只可于澳门附近觅地照所占亩数抵换”(47)。高而谦按此方针与马查多谈判,使第一次谈判陷入僵局。总理衙门还要求将谈判地点移往广州,以免受到英国的干预。马查多见形势不利,遂于11月14日退出谈判,使划界谈判不欢而散。此后,中葡双方的勘界问题成为悬案,使得“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始终没有获得法律的确认。因此,葡萄牙不拥有澳门主权。澳门仅仅成为“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

第二,孙中山革命政府致力于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辛亥革命后,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革命政府,孙中山定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方针,那就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和致力于废除“不平等条约”。他说: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求中国之自由平等,(……)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48)

1921年9月11日,广州革命政府派出军队在广东沿海剿缉盗匪任务时,澳葡海军在银坑越界干涉中国军队的行动,并开炮轰击。中国军队当即反击。10月3日,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孙中山命令中国海军前往澳门近海实行戒备。11月10日,当广东交涉员李锦纶向广东省长、粤军总司令陈炯明报告澳门事件并请示处理办法时,陈炯明指示李锦纶,中国军队一定要坚决反击葡军,绝不退让。

1922年5月28日,澳葡军队士兵在澳门新马路大街上当众调戏中国妇女,激起澳门华人的愤慨,当即包围调戏妇女的流氓葡国士兵,加以痛打泄愤。澳葡当局袒护葡兵,并逮捕理发工人周苏等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澳门各界约一万人包围了白眼塘警署,强烈要求释放被捕工人。警察署拒绝华人的要求,并竟然于5月29日凌晨向华人开枪,当场死伤工人100多人,酿成轰动澳门与全国的“5·29”惨案。于是,全澳门工人联合起来,实行大罢工,抗议澳葡的罪行。中国内地人民和革命政府对此作出强烈的反应。广州国民外交后援会邀集各界团体召开紧急会议,共同商讨对付澳葡制造惨案的对策,并一致通过决议:1)请愿要求政府速行收回澳门;2)由人民采取自动行动与澳葡断绝关系;3)中国内地和澳门华人不为葡萄牙人做工;4)抵制葡萄牙货物;5)向全国人民发出通告,揭露葡兵罪行;6)停止向澳门供应蔬菜和一切商品。(49)6月30日,澳门工会代表陈根生、梁工侠等人专程到广州谒见孙中山和革命政府外交部长伍廷芳,请求派遣军舰援助澳门同胞。孙中山和伍廷芳当即表决坚决支持澳门同胞的正义斗争,并以政府外交部名义向葡萄牙驻广州领事发出照会,表示抗议。

1924年11月,孙中山发起召开国民议会和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得到中华各族人民的热烈响应,连北洋政府外交部也于1925年6月正式照会葡萄牙政府修改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1928年2月6日,即在其覆灭前夕,仍电令驻葡萄牙公使王廷璋,在有效期为十年的中葡条约四次期满之际,预先向葡萄牙政府声明,双方应定期开议,改订以相互平等为原则的新约。

第三,国民党政府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失效。

1928年6月,国民党军队占领北京。7月10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毕安琪(José António de Bianchi),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经于本年4月28日期满无效。8月2日,毕安琪在覆照中否认条约已经失效,但表示愿以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完整的基础上修订条约。到了9月初旬,中葡两方分别以外交部副部长唐悦良和毕安琪为代表,在南京开议新约。此时,国民党政府已发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宣言,当然不再承认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在谈判过程中,葡萄牙政府指令毕安琪,这一次修约以不涉及澳门问题为重要方针,否则宁愿处于无约国地位。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尚无在此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决心,因此,在12月19日签订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仅有五款条文,且其中完全没有提到澳门问题。这样,使葡萄牙得以按原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继续管理澳门。澳门回归又成为悬案。

第四,国民党政府图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45年8月,当中国人民取得了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候,人们又再次回味闻一多先生所写的爱国主义诗篇<七子之歌·澳门>:

你可知“妈港”不是我的真名姓? ……

我离开你的襁褓太久了,母亲!

但是他们掳去的是我的肉体,

你依然保管着我内心的灵魂。

三百年来梦寐不忘的生母啊!

请叫儿的乳名,叫我一声“澳门”!

母亲! 我要回来,母亲!

9月,再次掀起要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运动。首先是国民党政府外交部电饬中国驻葡萄牙公使,令其向葡国政府申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50)

10月,当张发奎率领国民党第二方面军到达广州接受日本军投降后,即暗示中山县县长张惠长和驻军159师师长刘绍武共同策划一次反对葡萄牙占领澳门的运动。首先,国民党通过澳门支部在澳门内发动一些集会游行示威,表示不满葡萄牙继续管理澳门,提出“收回澳门”的口号。这些行动引起澳葡当局的恐慌,于是即以维持社会治安为名,封锁关闸,限制内地中国人民进入澳门。同时颁布禁止澳门中国居民集会的敕令。澳葡这些举动引起广东军民的愤怒。广州政府声明中国军队保留进入澳门搜查日本战犯的行动自由。

11月,张发奎命令刘绍武带军队从石歧进驻前山寨,封锁粤澳边境,切断内地对澳门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同时,在湾仔、前山两地进行夜间军事演习。在这种形势下,澳葡十分恐慌,于是一方面通过英国政府向国民党政府转令广州行营撤销对澳门的封锁;另一方面又致函广州行营,表示愿意将所有在澳门的日军交由中国政府处置;并允准中国军民自由出入澳门,允许中国一切党团在澳门公开活动。同时派官员向中国道歉。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雅玛纽(Mario Gracia)还在广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 “澳门交还中国极有可能,为求中国领土之完整,本人极愿对此作各种努力。”(51)在此情况下,广州行营按照国民党南京政府的指示,于9月下旬始撤除对澳门的封锁。

1946年2月5日,刘绍武带领武装警卫连到澳门示威,并在澳门各界人士招待会上发表演说: “中国领土必须完整,澳门迅速收回,才可符合同胞之愿望。”(52)1947年8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参议会通过了“及早收回澳门”的议案;全国各省、市参议会也纷纷作出收回澳门的决议,并通电全国。国民党立法院向外交部提出通过向葡萄牙收回澳门的决议。广东省参议会还组织了“广东民众收回澳门活动促进会”,研究收回澳门的具体方案。但后来由于国民党中央政府态度不坚决,甚至认为“目前国际形势之下,此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俟时机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53)。这么一来,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收回澳门的愿望未能实现。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人民和政府为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进行不懈的斗争,并最后得到完满的解决。

1955年10月26日,为了抨击澳葡当局筹备“纪念澳门开埠500周年”活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警告澳门葡萄牙当局”的评论员文章,强烈表示收回澳的决心,指出:

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忘记澳门,也从来没有忘记他们有权利要求从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这块领土。(……)澳门至今还没有归还中国,并不等于说中国人民容忍澳门遭受侵占的情况长期继续下去。

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美国共产党的声明>一文,再一次重申中国政府收回澳门的立场,指出:

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宣布,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认,或者废除,或者重订。(……)事实上,历史上的许多条约有的已经失效,有的已经废除,有的则被新的条约所代替。还有一些历史遗留下来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例如香港、九龙、澳门问题,以及一切未经双方正式规定的边界问题,就是这样。

1972年3月8日,中国政府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备忘录中,更坚定和更迫切要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而郑重声明:

香港、澳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结果。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非殖民化”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时现状。(54)

同年3月10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黄华在联合国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再一次严正声明收回澳门的立场:

香港和澳门系英国与葡萄牙政府所占领的中国领土;香港与澳门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而不能等同于其他殖民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关于港澳问题,应在时机成熟时,以适当方法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此问题。(55)

这就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坚定立场。于是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当年6月5日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11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建议报告。这为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

1974年4月25日,由一群葡萄牙年轻军官组织而成的革命组织“武装部队运动”发动政变。1975年11月25日,由埃亚内斯出任总统,使葡萄牙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葡萄牙新政府宣布实行“反殖民地主义”的对外政策,决定从亚洲各葡萄牙属的殖民地撤退。这一政策大大改善了葡中关系。1979年2月8日,两国政府在巴黎签署了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决定自1979年2月8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

1984年3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前往里斯本参加葡萄牙新任总统马里奥·苏亚雷斯的就职典礼,拜会了葡国外交部长波雷斯·德米兰达,双方就通过友好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分别在里斯本和北京发表新闻公报,决定于1986年6月最后一周,在北京开始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经过8个月又14天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终于取得圆满成功,并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进行草签;又于4月1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正式签字仪式。声明指出:

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56)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在1887年3月26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草签一百周年后的同一天签订的。一百年前,赫德指派英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代表清朝政府去里斯本草签<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使葡萄牙得以骗取了“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一百年后,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向全世界庄严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至此,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梦寐以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注】

(1)王彦威、王亮辑: 《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页148。

(2)张锡群等: 《中国近代割地简史》页258-259,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元邦建等: 《澳门史略》页329,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等。其中前书将澳门列入割地给葡萄牙是错误的。因为澳门与香港不一样,香港是通过签订<南京条约>割让给英国;澳门并非是割让给葡萄牙,而是给葡萄牙租居和“管理”。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3)沈德符: 《万历野获编》卷3,<香山澳>。

(4)郭尚宾: 《郭给谏疏稿》卷1,<防澳防黎疏>。

(5)卢坤: 《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

(6)H. B.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

(7)(12)(13)(18)印光任、张汝霖: 《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

(8)(10)祝淮: 《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 《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 《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

(9)祝淮: 《道光香山县志》卷4,<海防>。

(11)《明神宗实录》卷557。

(14)申良翰: 《康熙香山县志》卷9,<澳夷>。

(15)(16)梁廷枬: 《粤海关志》卷7,<设官>。

(17)(27)(39)马士着、张汇文等译: 《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页48;页50;第二册,页428。

(19)《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

(20)(24)(27)H. 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 Ⅲ, p.324; Vol I, p.28; Vol ⅡI, p.237

(21)《大明律》卷1,<名例>。

(22)《清高祖圣训》卷195,<严法纪>。

(23)《中西通商原始记》,转引郭廷以: 《中国近代史》第1册页531,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

(25)庞尚鹏: <题为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事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357。

(28)龙思泰着、吴义雄等译: 《早期澳门史》页1、91,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

(29)《清高宗实录》卷436。

(30)(34)(35)文庆等辑: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70;(同治朝)卷8;(同治朝)卷8。

(31)J. R. Morrison: 《中国贸易指南》第3版,广东中国陈列室出版,1849年。

(32)祝淮: 《道光香山县志》卷3。

(33)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Subsidios para a Histo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1820-1974)Macau,Publicaçóes o Direito, 1991. 转引吴志良: 《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页165,澳门成人敎育学会出版,1998年。

(36)(37)《澳门专档》(一)页2-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印,台北1995年版。

(38)(40)《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页74-95,中华书局,1983版。

(41)转引吴志良: 《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页187,澳门成人敎育学会出版,1998年。

(42)陈飞霞主编: 《中国海关密档》第4卷,页396,中华书局1992年版。

(43)《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

(44)蔡国桢辑: 《澳门公牍偶存》页5,(《丛书集成续编》本)。

(45)(46)(47)王彦威、王亮辑: 《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页148、141、142。

(48)<国父遗嘱>1925年3月11日。

(49)《广州百年大事记》页254。

(50)台湾中华民国外交部发言人王肇庆的讲话,载台北《中国时报》1987年3月27日,第一版。

(51)(52)黄启臣: 《澳门通史》页518,广东敎育出版1999年版。

(53)《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档案》(二)第9224号。

(54)黄汉强主编: 《澳门问题资料汇编》第一册页78,澳门《华侨报》编印,1985年。

(55)黄启臣: 《澳门通史》页526,广东敎育出版1999年版。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一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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