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受伤是工伤吗?
案例:周老师是某公司职员。一个周末下班的时候,他把自己的手机放在办公室,回到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与外界的接触,他又从家里跑到公司去拿手机,不料进办公室的时候,着急不开灯,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严重撞到办公室里的大铁架,腿骨折了。
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派遣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访问。朱老师由此提出,公司应该为自己申报工伤事故。张老板代表公司拒绝了。此后,周老师向人事部申请工伤,被驳回。
律师分析
朱老师认为自己在办公室受伤了,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部认为,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因此不可缺少。
周老师在工作地点受伤,但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到办公室拿手机,不是工作上受伤,不是工作上受伤,也不是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在事故中受伤。
因此,周老师没有满足承认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事故受到损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单位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截止性工作,在事故中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况。
(四)患有职业病的人;
(5)因工程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