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纳税人经常自愿纳税。其中既有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前的补缴,也有检查后的补缴。
就前者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厅[2007]513号),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前,不能通过纳税人自行纠正补充缴纳的税金来证明纳税人有主观逃税故意,税收官法的逃税具有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规定为逃税。
后者在税务调查阶段纳税人自愿纳税有很多原因,一是为了逃避处罚,在结算较少缴纳的税金之前缴纳。一种是对其税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在核查中认识错误,自行纠正,主动纳税。对于这两种类型的情况,任何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本质的承认。
第一,纳税人带有主观意图,实施逃税行为,产生未付、较少的税金。税务机关应承认纳税人不交税或少缴纳的行为是否属于逃税,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收丛书[2013]196号)因此,纳税人自愿纳税不能改变行为的定性,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自愿纳税可以被视为"应减轻从轻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因此,纳税人自愿纳税从税收征收水平或税务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可以带来一定的积极意义。
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税务部门对郑某逃税事件定义了处罚标准,回答说,郑某逃税事件自2018年规范电影行业税收秩序以来,主观上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税务机关将依法严惩。其中郑某逃了4526.96万韩元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性质的变化逃税767.39万韩元,处以4倍罚款计3069.56万韩元。完全隐瞒收入逃税3759.56万韩元,处以5倍罚款18797.81万韩元。
一市税务部门就网红逃税案件的处罚标准定义回答说:周某和林某在税务调查立案后比较合作,在调查案件前主动缴纳部分税金,主动缓解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等,对两人处以1倍的罚款。其中,周某逃走个人所得税3036.95万韩元,处以1倍罚款计3036.95万韩元。林某逃了1311.94万韩元的个人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1311.94万韩元。
由此可见,实施逃税行为,自愿向缴纳未缴、少税的纳税人缴纳税金,不仅会降低税金滞纳金的加值,还会对税务机关的最终处罚幅度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逃税税额本身巨大的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将处以1倍的罚款或4倍或5倍的罚款,纳税人是否自愿纳税,纳税人最终受到处罚的影响程度将大大提高。
二、纳税人实施非税行为,缴纳未缴、少缴税金一般不包括行政处罚,但在追缴税金的同时,税务机关一般会征收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征收法律制度,从欠税之日起,每天缴纳欠税的五分之五的滞纳金,没有对纳税人自购补税减免滞纳金的规定。但是纳税人自愿补税的话,在计算滞纳金时,可以降低税金滞纳金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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