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省网络新闻(记者万光宇)最近从市规划局获悉,《济宁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最近出台。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形象,今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生活道路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建设、批准临时使用的简易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将有严格的建设标准。此外,林建不能转让、转让或租赁,也不能成为处理住房产权的依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延长不得超过两次。未取得任建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韩元以上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没收施工现场,采取施工用水电、强制拆除等措施。
高度不得超过2层,9米,不采用永久结构形式
“层数不能超过两层,高度不能超过9米。除临时销售处、临时围墙、公共服务等外,临时建设不能沿街建设。不得使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难以拆除的永久性结构形式。制作正面的形状、形式、颜色等必须满足城市景观要求。”据计划局官员称,临时建筑物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经营类用途,也不得用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用途。建设规模应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建设规模应严格符合申报用途和使用功能要求,不得虚报面积,禁止通过分期申报突破建设规模限制。
另外,工地临时配套住宅是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为增加必要的建设规模而申请,建设规模需求分析由计划主管部门研究认为合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报。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政府紧急场所或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申报。对建设场地内违法建设或逾期的临时建设,未拆除的,不能再次申报临时建设。临建和周边道路、现状建筑间的退路、间距、消防、阳光、退溪等应符合《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此外,市政官员项目一般需要申报正式的市政工程规划许可。现场情况不具备正式市政管道工程建设条件的,可以申报临时市政管道工程。
重点地区除公共设施外,禁止申报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能超过两年。确实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0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使用手续。延长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使用期限不得延长一年以上,临建时不得转让、转让或出租,不得作为房屋产权处理。”据计划局有关负责人说,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建计划用途,出于客观原因必须更改,必须经过原来的批准机关批准,才能更改计划用途。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禁止临时建设申报。最近的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计划的实施将受到影响。压倒道路红线、水道蓝线或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非公共服务类占据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仓库)、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类任建没有经过城市管理部、公安交通警察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支持意见,占用上述用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和文物保护范围(文物主管部门申报的文物保护设施除外)高压走廊占用、地下管线占用或临时建设使用期间管线布局受到影响时,会影响火灾、交通安全、市容和公共安全。煤炭开采崩塌,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过期也没有收到检查线确认书,擅自开工,继续施工的话,将被罚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检查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韩元以上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据计划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对临时建筑物作出限期修改、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改正、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没收建设现场,停止施工用水电供应,进行强制拆除。
此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建设价格1倍以下的罚款:是为了未经许可的临时建设。未能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拆除。
以下四类建筑物和设施可宣布临时建设:
(一)工地临时辅助室:为满足新建项目施工需要而建造的临时辅助建筑物。
诸如临时销售处、工地写字楼、传达室、工地、餐厅、围墙等物品或建筑物。
(二)公共服务临时设施:交通警察、治安、城市管理巡逻岗哨、便利
有警察室、通信室、临时卫生室、临时公共厕所、公共汽车候车室、政府紧急场所、设施等。
(c)仓库临时建筑物。为满足工业园区生产、装配、仓库临时需求而建造的仓库用房(如临时仓库、临时车站室等)。
(四)生产、生活临时需要和规定期限内具备拆除条件的其他临时建筑物和管道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