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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举例出口申报】海关进出口律师办案实务:出口呼吸器为什么要申报违和品检查?

时间:2023-02-17 06:15: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当事人重庆Y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9日申报出口产品为便携式呼吸器(出口报关单为2231XXXXXXX2307425,HS码为9020000000,无检验检疫类别,共40英尺集装箱货物1件)。

海关进出口专业律师张严峰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5条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检验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合同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当事人重庆Y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便携式呼吸器,未申报法定检查,被主管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申报的HS代码90200000000,分类没有错误,该HS代码也没有检疫的监管要求,海关既然当事人没有向法检申报,该如何处罚?

该便携式呼吸器中含有氧气,氧气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2528段),因此在出口该便携式呼吸器前必须申报并实施法定检查,当事人没有提供该货物在出口通关前在山区海关验收的申报资料和检查证明。因此,海关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作为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对自己出口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等申报事项不仅要如实准确申报,还必须熟悉经营出口商品的实际基本情况,对货物中可能包含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发现,符合监督条件的要及时申报。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申报的商品名称、HS代码都是正确的,但出口的便携式呼吸器是否真的含有氧气还不得而知,因此在向海关申报之前没有进行危险物品相关检查,因此发生了违法行为。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熟悉出口产品的申报程序,掌握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业务知识,出口危险化学品检查完成后才能通关。

此外,氧气作为人类生存的必要气体,在一定浓度和条件下也会发生燃烧、爆炸等危害事故,《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明确了必须检查的物质,相关业务企业必须对此提高预防意识。

上海丰京律师事务所张彦峰陈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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