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互助让学生上学后,法院撤销了“非法运营”罚款的决定。据微信公众号“鞍钢道运输法院”6月6日消息,陕西鞍钢道运输法院已下发《关于王某不服某交通运输局罚款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的案情通报》。
近年来,随着“收费拼车”、“网络合约车”等新事物的兴起,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识别“擅自道路运输管理”(俗称“非法经营”)的方法难度不断增加。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导和规范作用,鼓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推进行政,促进社会公众有意识地维护道路运输管理秩序,弘扬友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实现办案政治、法律、社会"三效"的有机统一,鞍钢公路运输法院就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的交通局罚款案件通报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
王某受亲戚和邻居的委托,从2021年10月下旬开始,每个周末都驾驶自己的车辆往返于亲友和邻居的孩子们的学校和家里。同年12月31日,在一次交通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王先生驾驶的面包车载着6名未成年学生。由于没有获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将上述人员带到当地疫情防控卡点进行调查。2022年1月5日,某交通局受理了王某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指控,受理了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件的指控,同年1月10日制造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对王某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于1月30日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老王不服法院。鞍钢道运输法院认为,某交通局对王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主要证据,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后,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第7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二、与本案相关的裁判观点说明。
1.法令对“擅自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有何规定?
对于如何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道路运输经营,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条“道路客运经营使用轿车运输旅客,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的规定内容,道路运输经营具有服务、商业特征,实际上一般以道路运输为业或从中获利。向非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以获得相应的。因此,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认定,不能以成本作为单一的审查标准,而应综合考虑运输目的、运输周期、成本标准、人员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
2.本案王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道路运输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以前没有擅自从事公路运输的记录,不是以公路客运为业,也不是长期从事客运,其运输行为发生在陕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公共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亲友邻居不能亲自接送孩子时,王先生被委派驾驶自己的车辆接送,起初王先生不收费用。此后,亲友邻居考虑费用支出后,主动提出相应的费用作为补偿。除了扣除燃料、高速通行费、车辆折旧费、儿童零食文具等支出外,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可见原告没有把追求物质利益作为运输行为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王先生运输的对象仅限于亲友邻居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输服务,也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某交通局将王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规定为“擅自道路客运”,然后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错误适用。
3.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将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将依法享有的陈述、辩论、听证请求等权利告知当事人。”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大额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做出大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王先生转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剥夺了王某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应享有的陈述、辩论、听证请求等权利。因此,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4.本案如何将弘扬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彻到司法审判中?
友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公众的常识来看,王先生的运输行为属于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助行为,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善意同胜”、“有偿同胜”等行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公权力机关应尊重司法自治原则,给予私权必要的空间,以便利人民的生活。在行政执法中不区分这种行为,简单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会引起法律、理性和情感的冲突,对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审判工作的自觉,既讲法理,又讲道理,充分展示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先导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具有积极意义。
三、事件的启示
弘扬真善美是司法引领社会风气的正当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撤销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决定,本质上是对亲友邻里互助友好价值观的肯定,是鼓励公众参与生产生活。
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从法律角度讲王某的运送行为不构成“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但是这种个人之间的互助、互惠行为也并非没有风险。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受油价上涨、机动车尾号限行等因素影响,“有偿拼车”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经济节约的出行方式,受到众多社会公众追捧,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亦屡见不鲜。因为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也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乘客也可能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故对于拼车出行的群众,法院建议谨慎选择“拼友”,认真了解车辆现况和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由此带来的出行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来源: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