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关于2022年浦东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业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2.上海市关于发布2023年度《科学技术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发布通知。
4、《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通知。
关于2022年浦东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业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一、条件标准
(一)必须在上海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b)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不信任主体名单中,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退出的范畴,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逃税等违法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申报的企业请按照附件1要求下载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证明资料,提交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企业自评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推荐给审查、现场提取、审查通过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直接进行评价:只需将相关证书、证明发送到相关邮箱即可。
(1)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
(2)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在有效期内)。
(三)被承认的省级和部级以上的R & amp持有d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收额)500万元以上。
3.邮箱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系统尚未上线,请企业在11月25日17点前将自评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打包邮寄。
Huangjd@或zhanglm01 @(自评表上需要Word文档和PDF图章板。凭证资料请提供PDF盖章版。)可以算是完成了这次申报。
4.后期公示通过后,在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上填写自评表、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在线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b)承认专业新中小企业
1.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是申报专业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条件。考虑到今年《暂行办法》的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业特新中小企业时,应同时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资料完成自我评价(请参阅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后,可以同时登录上海企业服务云(以下简称“服务云”),由专业的新中小企业决定在线申报,在线打印系统生成的《2022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提交到新的区域企业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书必须签名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一致。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企业申报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推荐给审查、现场提取、审查通过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2.申报地址:新区专业特信申报企业请于11月30日16点前将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单(不包括证明资料)提交浦东新区金合欢路2号新区企业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c)审查专业新中小企业
1、2019年宣布通过(审查)的上海专业特新中小企业需要进行此次审查。这样的企业不需要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可以直接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业的新中小企业评审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完成评审,提交专业的新中小企业评审纸质资料。
2.申报地址:专业特信审查企业请于11月30日16点前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单(没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盖章,提交浦东新区金合欢路2号新区企业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三、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资料请企业仔细查看原文,在市经信委圆通杂志上找到并下载。
四、联系方式
(一)上海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吴宏旭延林林
电话:64225228 64220832
(二)上海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运营
联系方式:王建浩
电话:23119342
(三)上海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振兴服务中心
创新型中小企业联系方式:张立民黄建达
电话:68811082 6881105
专业特殊中小企业联系方式:黄建达赵丽
电话:6881105 6881102
附件1: 2022年上海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附件2: 2022年上海市“专业特信”中小企业认定(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附件3:真实性声明和履约运营承诺(模板)
附件四: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五:专业新中小企业认可(评审)标准附件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原文及附件通知|点击此处查看2022年浦东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估、专业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超链接3360)。mid=2247534674 idx=1 sn=FB 0 e 5 BFA 11 CD 655 eccf 1 c 55 e 4 b 70963 ascene=21 # we chat _ redirect)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实验动物资源开发、应用及保存研究研究目标:建立和完善无菌级小型猪创制和评价技术体系,拓展实验动物资源。研究内容:研究无菌级小型猪繁育、监测、维持等关键技术和标准,建立5对以上无菌级小型猪种群,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报告。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本专题支持项目不超过2项。
专题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研究研究目标:开发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试剂以及常用疾病动物模型饲料,提升实验动物质量。研究内容:1.研发小鼠或大鼠3种及以上易感必检病原微生物(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嗜肺巴斯德杆菌,鼠肝炎病毒、仙台病毒等)多联快速检测试剂,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应用报告。2.研发用于免疫缺陷等常用疾病动物模型的饲料,获得2种及以上饲料配方及生产工艺参数和质量标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应用报告。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本专题支持项目不超过4项。
专题三、实验动物福利相关技术研究研究目标:建立不同组织的类器官串联芯片系统,减少实验动物使用数量,提高实验动物福利水平。研究内容:研发符合人体正常生理特征的类器官芯片,构建包括肝、肾、肺、脑等3个及以上类器官串联芯片系统,在新药开发或基础医学研究中应用,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专题四、动物模型研究和开发研究目标:建立临床上有应用价值的疾病动物模型,为疾病研究与药物开发提供科研条件。研究内容:利用基因编辑、化学诱导等技术,研发流感等感染性疾病或白血病等血液系统疾病动物模型,并从分子、细胞、组织、器官、动物水平解析相关疾病动态演变规律以及病理学机制。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7.同一单位限报4项,每位项目责任人限报1项。
8.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9.项目产生的疾病动物模型等实验动物资源须提交上海实验动物研究中心保种库保存。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12月2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相关附件:关于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实验动物研究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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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夯实科技发展基础,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及《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市科委应当健全绩效管理体制机制,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开展基金绩效评价评估。
第四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经费,构建多元投入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资。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和原创探索项目等。
第六条 基金鼓励原始创新、宽容失败,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在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基金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请1项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基金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申报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科委。
第十三条 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入基金资助名单。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核准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进行拨款,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和人员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保证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从事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说明材料等验收材料。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涉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违规行为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等,均应注明“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Shanghai”。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5日。原《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沪科〔2016〕394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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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强化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市推动培育十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一万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千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
www.)建设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平台(以下简称“本市培育平台”),搭建企业数据库,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工信部培育平台”)对接。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共三类指标,满分共15分:
(一)所属领域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满分4分)
A.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4分)
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2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6分)
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10%,或位居全国前三(6分)
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本市前五(5分)
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本市前十(4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三)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
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或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
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
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推荐。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常年组织开展评价、申报,定期发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进行自评,经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及复核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本市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本市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
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工作合力。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点和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明确培育工作目标和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优质中小企业配备专属服务专员,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开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向特色集群集聚。各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成效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二十条 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服务专窗,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作用,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通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依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开发专属服务产品,拓宽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托普惠金融顾问制度,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宣讲、融资规划、上市辅导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市改制上市培育企业库,加大辅导服务力度,推动加快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进程。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深耕细分市场,提升重点产业链配套协作能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研发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数字化服务商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建设智能工厂、“上云用数”,业务向云端迁移。本市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通过搭建或者运用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实现提质增效。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行业龙头、科研院所共建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中小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排放监测、管理流程提升、设备升级、技术改造、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监测分析,定期跟踪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通过诉求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各类风险,推动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完善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优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渠道,报道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事迹,弘扬企业家精神。编制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营造优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0日。本细则正式实施前已被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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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经小编综合整理,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发布最新信息为准。
end.
文章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官网、浦东企业政策在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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