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穗酱商学院徐明信
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应把预收入收入结转为主营业务收入。那么,在完成年度季度申报时,在季度申报“上一年度提高的毛利”时,是否可以一次性减少?
我们都知道,企业完工年是将预支款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因为相当于存款的毛利在未完成年度增加,完工年度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后,实际毛利已计入总利润。以前的预计毛利能在本职工作中削减吗?
根据以上分析,理论上应该是可行的,但实际报告时,不能一次性将“上一年上升的预计毛利”从“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收入额”列中减少。
那企业不是应该在当期多缴税吗?
确实!每季申报时,如果完工年度转移到主营业务收入,不能减少预计毛利,企业本期利润虚报,需要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最终,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多缴税,登上了“漫长退税的长征路”。
细心的学员也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对“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栏进行了解释: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申报根据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获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税收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充该行。
报告说明中没有“可以将预收入转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当的毛利”的内容。
因此,企业虽然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完工时间或一段时间内谨慎结转成本并确认收益。当然,如果一定要给结转费用并规定确认收入的期限,那就在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竣工年度第二年汇算清缴结束前”。
完工时间可以说是房地产税风险的分水岭。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处理完工阶段的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