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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报的报告】发票丢失申报,取消?

时间:2023-02-16 23:47: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9年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上半年税务部门实施减税下调费、组织税收收入、深化“旁观服”改革等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对外约定:请再次取消一堆税务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提交资料的负担,自2018年末以来,将分两批取消35件税务证明事项,然后再取消最近的25件税务证明事项。其中5份属于纳税人需要通过第三方特别取得的证明(如发票丢失申报无效宣告等)。剩下的20个项目是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自己的法定凭证等个人身份证,更改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营业执照等。

查询了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公布的相关文件,没有发现发布会上公布的注销发票丢失申报规定。简报中说的“最近”预计不是“不远的未来”,而是“刚才的过去”,而是“刚才的过去”,我们也只能密切关注总局的政策动态。

但是,对于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可以先整理出系统的政策,以供参考。今后,即使取消申报声明无效,也有助于新旧政策的对比。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为了纳税人的方便,决定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遗失时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发布《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释第2条要求,取消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订)发票发票被盗、丢失情况发生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被盗发现、丢失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宣布申报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况时,应在丢失当天书面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发表申报声明,宣布无效。

三、增值税丢失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开票人重新开具。

《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3条规定遗失前未认证的,买方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合副本认证,与认证一致的为专用发票记账联合副本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用作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凭证。准备持有专用发票记账联合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扣款联,遗失前获得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联副本进行保留。如果丢失前没有认证,则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联合认证。专用发票联合副本可以保留备用。

一般纳税人可以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专用发票扣为记账凭证,保留专用发票扣联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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