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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延误申报证明】工伤认定有时效,要及时申请

时间:2023-02-16 23:00: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谭在线2月27日新闻(谭日报记者洪正源)生活中有些事故不可预测,有些职业也有危险。如果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金。但是,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将失去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2月21日,恶棍区人民法院案件法官作出了权威答复。

案例回顾:

2013年2月15日,陈老师与某财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同,担任该公司的项目主任,合同期限为3年。2015年3月24日,陈老师驾驶电动车前往恶棍区霞乡,车辆行驶到村庄公路时与一辆双轮摩托车相撞。在交通事故中陈老师的腿受伤了。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进行工伤调查,并要求陈老师在工伤报告期间3个月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陈老师报告工伤。但是,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里,陈老师一直没有提供,公司也没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陈老师的工伤申报资料。

2016年7月28日,陈老师本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但是此时,事件发生时间已经过了一年,已经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人事部制作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陈老师不服,向恶棍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陈老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

“这起工伤维权事件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错过了时效。”恶棍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说,从陈老师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公司应于30日向人事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维权过程中,即使公司不承认陈老师为工伤,也不妨碍陈老师本人提出工伤申请。

事故发生后一年内,陈老师本人或其近亲属没有向人事部提出工伤确认,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延迟的时间不应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计算。因此,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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