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文化事业费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体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1、费率3%
2、支付金额=索赔销售额3%
3、理赔销售。
广告服务索赔销售额、为向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而获得的所有含税价格和价格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行人的含税广告发行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扣除价格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娱乐服务索赔销售额,为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所需的所有含税价格和价格外费用。
说明:
1.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及广告产品的文人画度不属于广告服务。
2.文艺演出、文化活动、体育演出、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的娱乐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3、广告服务业差价征收,娱乐服务业全额征收。
4.广告服务业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个人,娱乐服务业包括在内。
1.需要缴纳和扣押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者、扣押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二、(一)缴费人、税务机关在申报期间,应当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二)、《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报单):“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先登记,并在一张表格上加盖两张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