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对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提出了指导意见。
国土资金规定[2016]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驻地国家土地检查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今年落实中央《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 1号)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耕地对工业化、城市化、耕地占用的补充作用,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行耕地改良,通过耕地改造补充耕地,实现建设,补田,补田,确保耕地平衡
(b)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在政府统一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土、农业、水利、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推进。坚持因地制宜,从自然条件和生态建设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提高耕地质量,把旱地改造成稻田。要尊重农民的意志,在提高质量之前,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改造后的耕地和旱地改造后的稻田能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果。坚持谨慎稳妥推进,完善和改革相结合是资源约束下耕地平衡的创新措施,是实现占优势、占田水分田新方法的实践探索,必须谨慎稳妥地推进,不断总结和提升。 (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
第二,加强规划和协调。
(三)将耕地改善改革纳入土地改善计划。耕地质量改造是土地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地在开展土地整治方面,要对推进质量改造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要全面开展质量改造耕地调查,将农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结合起来,对质量改造耕地进行充分论证分析,提出利用原则和方向。要把质量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质量改造规模和布局。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实施耕地改良改造事业。为了防止重复投资,“十二五”后实行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包括在质量改造范围内。实施干旱计数的田地应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田地。
(d)根据计划进行质量改进。实施质量改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严禁违反计划擅自破坏森林,开垦荒地,填湖,开垦湿地,创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不得违反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的客观条件,不得将不适合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成稻田。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的同意,不能实施干旱、水、土地改造。
三、严格的质量改进项目管理
(5)严格掌握实施条件。实施质量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实现集中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要根据最近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等批准项目建设范围,确保支流面积所有权的准确性。为了优化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完善田、水、路、林等农田设施。要充分利用占用耕地的耕层来剥掉土壤,改良新开垦的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6)严格的项目验收。负责土地改良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验收的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等级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明确增加耕地面积、稻田、干旱等耕地类型,利用统一利用等标准评估耕地质量提高程度,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通过监督平台进货。实施旱地改造并经过验收的新稻田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今后年度变更调查中不得擅自变更为旱地或其他地方类。
第四,规范补充改革,结合实施耕地平衡。
(七)与适用范围相结合的明确补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受资源条件限制,难以取得优势。
占用稻田补充水的人可以通过补开结合的方式,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结合现有耕地进行质量改造,耕地占优补,占用稻田水分田。根据部门的有关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步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重点补充耕地,改善质量。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在补充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质量改造,对优良保优、论水分田的占用做出承诺。鼓励各地采取措施,首先进行质量改造,实现“实操后占领”。所有种类的城市建设都与占用耕地有关,必须在亮相后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稻田要求,确保耕地平衡,充分发挥耕地作为平衡制度的约束作用,迫使城市挖掘潜在利用量的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8)做好土地审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首先要明确计划建设的耕地面积(与稻田有关的要注明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各种等,确定面积加权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按照耕地补充平衡要求,编制相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质量改善项目,补充耕地数量,耕地质量水平相当,稻田面积不减。质量改造项目应当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以前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得用于改造结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确保补充耕地得到落实。对农用地转用,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用地建设事业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门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情况,明确审核意见。五、强化监督管理
(九)纳入监管平台管理。部将根据以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现提质改造项目上图入库。各地应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相关系统,构建和完善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的补改结合管理台帐,列明建设项目和补充耕地项目、提质改造项目清单,实行跟踪监管。
(十)明确共同监管责任。实施提质改造是在现有耕地上开展的土地整治,要保证项目的真实性,监管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监管措施, 强化项目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搞好项目跟踪管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单位作用,将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及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和相关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运用监管平台和管理台帐强化监管,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耕地质量等别更新等工作对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核实,开展实地抽查,加强监督指导。
(十一)严格落实考核。部将提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补改结合落实情况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发现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不实、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相关县(市)实施补改结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土地督察工作,加大对补改结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开展耕地提质改造、以补改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耕地保护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政府的统一织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和监管措施,周密部署,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工作,在守住耕地红线的前提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
2016 年7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