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静安区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了进一步推动静安电影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静安电影产业的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对2019年相关申报事项作如下说明:
1,支持的大象
注册登记、纳税领土关系被确认在本地区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和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视频艺术策划和代理、视频文化用品、设备生产和销售、动漫游戏、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等行业的电影基地、企业和相关机构。优先支援本地区有物理事业单位的地方。
二、支助范围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电影园区和电影大众创造空间等产业载体的建设。帮助企业建立电影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电影项目,鼓励电影优秀作品,鼓励交流创新,支持电影技术服务等多种产业平台建设。主要人才补贴、创业团队租赁办公室;获得国家、上海市相关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的支持等。一个部门可以申报多个项目。具体如下:
(一)优化空间布局,支持核心载体建设;
支持电影电视公园、基地建设。
1.资金支持范围
鼓励电影园区和基地加快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提高电影产业产业化水平,重点支持能够弥补电影产业链短板的主要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经过审查后,根据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的支持。
2.申请条件
(1)载体的物理空间在本地区,运营管理单位是注册登记、税务属地关系的本地区企业和机关。
(二)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或基地建筑面积;入住的电影类企业的比重一般达60%以上。
(3)运输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项目(非公路、非土建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投资额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
(4)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报资料
(1) 《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承运人自我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公园建筑面积、入住企业、经济性等证明资料(生产证、入住企业详细资料、作品及主要企业截至2018年的税收情况等)
(5)运营管理单位2018年度审计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完税证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支持电影和电视大众的空间建设
1.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专业化影视大众创造空间建设和发展。鼓励能够整合优质资源的高校机关、龙头企业、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等主体投资公共创业空间,经过审查,根据项目投入、孵化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一定支持。
2.申请条件
(1)载体的物理空间在本地区,运营管理单位是注册登记、税务属地关系的本地区企业和机关。
(2)服务载体在运营机构拥有或持有2年以上使用权限,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建筑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以电影为主要孵化产业。
(3)拥有一定数量有创业服务或创业投资经验的人力,配套和服务功能完善。
(4)运输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项目(非公路、非土建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投资额一般在500万韩元以上。
(5)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报资料
(1) 《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承运人自我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建工空间建筑面积、创业团队入驻、孵化成果等证明资料(产证、入驻团队详细资料、作品、截至2018年的税收情况)
(5)运营管理单位2018年度审计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完税证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加快培育市长/市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电影文化企业建设电影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资配套设施设备,鼓励电影类企业引进上下游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本地区,鼓励静安外景拍摄和后期制作。
鼓励电影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投资配套设施设备。
1.资金支持范围
鼓励电影文化企业在本地区建设电影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资配套设施设备。对投资电影文化企业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韩元以上,经审查,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韩元。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纳税地点关系在本地区的电影类企业。
(请参阅)
2)项目在本区实施。(3)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4)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类企业介绍引进其上下游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本区
1.奖励范围
对本区影视类企业介绍引进其上下游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本区的,经评审认定后,根据被引进企业的规模、数量、品牌影响力和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
(2)被引进的影视类企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
(3)被引进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行业知名度。
(4)被引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被引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引进关系证明
(5)被引进企业实力证明(主要包括:行业第三方研究排名、引进后的企业完税证明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企业在静安取景拍摄
1.资助范围
对宣传提升静安城区形象,推动静安影视产业发展的影视作品予以资助。
2.申请条件
静安影视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摄制的影视作品中出现可辨识的静安城市影像累计超过5分钟或不少于3处,作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电影作品要求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电视剧、电视动画、电视纪录片、电视综艺、网络剧、网络动画、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网络电影等要求在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票房统计或电视台、网络平台播出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等播放许可证明
(4)影视作品DVD、片段视频
(5)静安取景地列表和拍摄取景地的相关证明
(6)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映合同
(7)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鼓励企业在静安进行后期制作
1.资助范围
对艺术质量上乘、制作水平精良,且主要在静安进行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予以资助;
对静安影视后期制作专业企业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照其实际技术服务收入水平,给予一定的扶持。
2.申请条件
静安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品方摄制的影视作品后期制作中剪辑、声音、调色、特效等项目1/4以上在静安制作,影片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电影作品要求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电视剧、电视动画、电视纪录片、电视综艺、网络剧、网络动画、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网络电影等要求在省级卫视以上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票房统计或电视台、网络平台播出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静安影视后期制作专业企业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等播放许可证明
(4)影片DVD、电视作品片段视频
(5)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映合同
(6)与静安后期制作公司的合同;申请技术服务收入支持的应提供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服务境内外影视作品的合同、服务项目列表等
(7)期间的收付款凭证和发票
(8)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1.奖励范围
对影视文化企业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对企业获评“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等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品牌建设奖励可从高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2.申请条件
静安影视企业获得权威部门授予奖项和行业资质证书。获评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奖状、证书等获奖证明
(4)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三)支持文创项目,扶持奖励精品和热播力作
●鼓励电影项目立项
1.资助范围
对影视文化企业以第一出品方申报,具有一定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商业价值,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根据电影备案立项时确立的投资额,按照1000万元以内,1000万元-3000万元以及3000万元以上等级,分别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处女作电影(导演的前两部作品)和艺术类电影,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重点鼓励和扶持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弘扬爱国主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文化“走出去”等相关内容主题的电影作品。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
(2)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申报的电影作品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具有一定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商业价值。
(3)电影作品备案立项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完整剧本初稿
(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单
(5)处女作电影或艺术类电影证明
(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7)其他项目进展材料(如有,包括:媒体报道、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等)
●奖励影视优秀作品
➢奖励获奖作品
1.奖励范围
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以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等奖项的电视或电影作品(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影视、动漫、手游、网游等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
(2)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影片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或其他国家级知名奖项(不含个人奖)。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漫、手游、网游等作品获得其他国家级奖项。
(4)作品获奖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奖状、证书等获奖证明
(4)作品所有权权属证明
(5)《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播映许可
(6)影片DVD、电视作品片段视频及其他作品样品
(7)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奖励热映电影
1.奖励范围
对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商业大片,实现一定国内票房的,按照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等级,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出品的动画电影、纪录片电影和电影新人新作(45周岁及以下青年导演的前两部作品),实现国内票房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以上两条可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电影作品在境外影院上映的,根据票房收益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
(2)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商业大片实现国内票房不低于1亿元;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动画电影、纪录片电影和电影新人新作,实现国内票房3000万元以上。
(3)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影片在海外正规院线和影院上映,海外票房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
(4)影片主题立意积极,具有较高思想性和艺术水准。
(5)票房统计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4)影片DVD
(5)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
(6)电影新人新作证明材料(申请电影新人新作票房奖励提供)
(7)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奖励热播电视剧和优秀网络自制剧
1.奖励范围
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或在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或经省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公开播映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网络自制剧、网络动画、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网络电影等在网络新媒体平台上首播,根据作品内容与市场表现,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
(2)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电视连续剧或优秀网络自制剧在符合一定要求的电视台和网络新媒体首播。
(3)作品主题立意积极,具有较高思想性和艺术水准。
(4)首播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等播放许可证明
(4)作品片段视频
(5)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映合同以及第三方平台播出数据、播出排名等证明材料
(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奖励热销出版物
1.奖励范围
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和机构。
(2)企业和机构原创的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
(3)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
(4)出版发行时间在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发行作品样品
(4)作品所有权权属证明
(5)出版发行合同
(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鼓励交流创新,支持行业平台建设
➢支持优秀影视产权保护、优秀影视文化交易、优秀影视技术服务和优秀影视互动交流等平台建设
1.资助范围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版权或专利示范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促进优秀影视文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如专利技术申请、实施许可等)的,对建设优秀影视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对引进、研发和应用前沿影视技术和设备,打造高水准影视技术服务平台的,对有利于推动资源信息开放共享,建设优秀影视互动交流平台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
2.申请条件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影视类企业和机构。
(2)企业和机构获得上述资质认定或打造影视产权保护、影视文化交易、影视技术服务和影视互动交流等平台项目。
(3)获得资质认定或者项目实施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1.资助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需求,依法合规积极开展文化产品创新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对于成功服务影视产业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奖励。
2.申请条件
(1)本区金融机构向本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信贷产品。
(2)服务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金融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企业设立时区政府预审意见、通过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设立备案及其材料、企业从事融资信贷行政许可文件
(4)信贷协议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企业积极上市融资
1.资助范围
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2.申请条件
(1)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上市的静安影视企业。
(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静安影视企业。
(3)成功上市或挂牌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上市或挂牌成功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企业走出去
1.资助范围
对受政府委托组织影视类企业和机构参加国际性、国家级影视、动漫等行业展会和论坛,宣传推介静安影视文化产业和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2.申请条件
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和机构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区影视类企业和机构参加各类国际性、国家级影视、动漫等行业展会和论坛。时间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政府参展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4)参展费用明细、发票
(5)参展照片、视频、报道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吸引领军人才,打造行业人才高地
●办公用房房租补贴
1.资助范围
对经认定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园区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条件
经认定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园区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在本区设有企业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房租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领军人才或创业团队介绍和评价材料
(4)租房协议
(5)近一年已支付房租费用凭证
(6)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税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经认定的重点影视文化产业企业的专业人才以及影视文化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入住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五)国家、上海市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配套
1.配套范围
对获得“2019年度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影视类项目,经申报评审,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2.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获得“2019年度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证明材料(资助通知书、资助协议等)
(4)申请“2019年度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始材料(申报书等)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时间
1.起止日期: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18日
申请区级资金配套支持的不受此时间限制,可在取得市级资金项目资助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2.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二)申报方式
1.申请表可在上海静安官网或登陆邮箱(zbwhzj@163.com ,密码63530450)下载。
2.《申请表》和其他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十二份报送区文化旅游局产业发展科,地址: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59号一号楼5楼517室。联系人:刘鹏、龚紫薇,联系电话:62491900-1510,62492908;邮箱:zbwhcy@163.com。
3.申报材料需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三)受理评审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和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牵头提交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和区政府,经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审议和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四)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方直接拨款。载体建设类和平台类项目,一般采用分期拨款,尾款在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文化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文化旅游局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投资主体不得申报后续专项资金。
(五)监督管理
1.区文化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
2.项目实施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侵犯知识产权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内新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在申报当年度及评审期间,如申请项目涉及法律诉讼纠纷的,取消或暂停该项目当年度申报资格。
3.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用明显的文字声明本项目是“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
四、附则
1.本申报指南由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本申报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静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9月29日
来源:静安文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