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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税务筹划申报】阐述和分析税收计划案例!会计室干货!

时间:2023-02-16 11:21: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采购过程的巧妙计划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计划技巧吗?答案是肯定的。经过总结,在购买过程中可以应用以下税收计划技术。

第一,发票管理力表面。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货人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作财务报销凭证。

特殊情况下,必须开具发票(即承销机构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付款、产品承销凭证等发票)、开具发票、按号码顺序填写、完成项目、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同步复制、印刷、内容完全相同、相关印章或发票盖章。

免税农产品收购应按规定填写《发票管理办法》。

2、防止税收陷阱。

避免采购合同中“全额支付后供应商开票”等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由于质量、标准等原因,买方往往不支付全部付款,因此不能根据合同收到发票,也不能扣除。如果将合同条件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额开具供应商发票”,就不会有这种问题。

另外。签订合同时,要从价格上决定每个具体金额包含哪些内容,纳税如何处理。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表),因此,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就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通过协商,可以稍微降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买的商品的价格

第三,增值税进项税确认计划。

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中规定的货物购买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抵扣期限不再适用《实施细则》(国税[1995]015号)第二条关于进项税申报抵扣期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具该专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获得税务机关认证。否则,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扣除额。否则,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进项税扣除。税务机关将按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购买对象的选择。

税金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其他纳税人手里购买物品,纳税人承担的税金是不同的。例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货物,不能扣除增值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代替的除外)。因此,购买时需要多方面的考虑,包括是否扣除进项税、价格、质量、支付时间(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第五,购买运费计划。

购买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扣除增值税,购买材料的运费可以扣除。购买时必须考虑。

与运费一起支付的卸货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扣除进项税额,购买时要考虑。

发生材料、物资、采购等运费,销售方名称要求必须与运费发票开具方名称一致。否则买方不能扣除运费进项税。第六,选择合适的委托购买方法。

工业企业要在生产经营中大量购买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工业企业经常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委托购买业务分为受托人只接受手续费和受托人,委托方按正常购买价格和购买、销售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都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其财务会计和纳税利益各不相同。

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购买业务是指1受托人不预付资金。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人,委托人将该发票转发给委托人。受托人在销售中实际收到的销售额、增值税和委托方结算货款,另外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根据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人按照正常的购买价格和购买及销售双方结算。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为买东西,无论以什么价格购买,都要按照委托方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买过程中,受托人要自己预付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赚取买卖差额,根据正常的购买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的代购费被认为是正常的购买业务,如果满足规定的扣除条件,可以扣除增值税进项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来说,以第二种代购方法支付金额允许扣除增值税进项税,而以第一种代购方法支付的手续费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所以从税收利益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第二种代购方法优于第一种代购方法。

2.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和相关教育的税收计划。

韩国LPDK是专门生产显示屏返回线圈的电子企业。2000年,该公司与北京一家国有电子集团合作,成立了中韩合资北京LPDJ电子部有限公司。因为韩国LPDK的技术属于世界。

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LPDK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LPDJ公司每次向L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35万元。截止2003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韩国L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661.6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对于这笔技术指导费支出,北京LPDJ公司在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依据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营业税,即每次代扣韩国LPDK公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的营业税=41.35×5%=2.0675(万元),四年累计代扣税款33.08万元。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对于该公司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合理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

筹划方案

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由于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眼1995?演156号)的规定,技术指导应依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称的文化体育业中的培训包括各种培训活动(见《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因此韩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韩国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主讲一次培训在具体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主讲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劳务费0.5万美元和4.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5万元和37.215万元。这样,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术劳务的营业税=4.135×5%+37.215×3%=1.323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0.7443万元。按照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之前支付给韩国LPDK公司的661.6万元技术指导费为例,只需缴税21.1712万元,合计节税=33.08-21.1712=11.9088万元。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该公司在2000年到2003年已经按照5%的税率代扣了韩国公司33.08万元的营业税,对于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再予以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根本属性,纳税筹划应体现的是“筹”而非“补”。针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家提出的筹划思路,尽早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应税劳务的提供中,尽可能合法地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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