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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申报的原因】海关法律师张严峰暗示说,即使运费申报不力,也会导致漏税。

时间:2023-02-16 09:28: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当事人A国际(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B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Z海航空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蒸发器芯等货物。据调查,实际配送费为28687.36美元,与申报不符。

海关法专业律师张严峰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36条规定:

价格中征收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价格关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物价格、货物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地之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物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地装载前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所含的出口关税税要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A当事人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蒸发器芯等货物共3次,申报交易方式为FOB、EXW、申报运费额为5976.45美元。据调查,实际配送费为28687.36美元,与申报不符。

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物价格、货物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进口地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简而言之,海关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确定为国际贸易用语的CIF CIF价格(COST INSURANCE FREIGHT)。

本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是FOB(转让价格)、EXW(工厂交货价格)的货物价格,必须同时向海关申报正确的运费、保险费、杂费等。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然后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确定纳税人最终应缴纳的税金,采用价格征收的方式(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但是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了这个数字,这不是真的。运费金额为28687.36美元,实际上只申报5976.45美元。根据上述规定和计算公式,申报不真实,当事人遗漏了3万多韩元税金,影响了海关的收税。

因此,海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9000韩元。

综上所述,根据实际成交的国际贸易合同结算价格的差异,进口申报时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也不同,分别为CIF、CF、FOB和EXW。因此,在申报运费、保险费和杂费时也要准确申报。否则,很容易出现最终纳税错误。但是,由于很多企业不注意申报这些保险费运费,申报不力,完税价格及课税也出错,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了额外的通关风险和经济损失。

上海凤庆律师事务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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