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是指个人支付的单位或个人。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自然人不必代扣代缴税款,进行代纳税登记。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每月或每次代扣和代扣的税金在下月15日内向国库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根据 2019年开始实施的新税法,对居民个人取得的4项收入(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进行综合计税,单位或个人在支付这4项收入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月申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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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新税制后扣缴义务的主要变化
第一,新税法建立了居民个人工资、劳务报酬、稿费、专利权使用费四种劳动性收入的综合计税制度。为了纳税人的方便,为了尽可能大部分地实现工薪阶层收入纳税人每日税收的准确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收入时,应按照《累计代扣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处理全部全员扣除并上缴国库。
第二,新税法首次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人赡养等特殊附加扣除。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向任职雇佣机构提供特种补充扣除信息(重疾医疗除外),任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工资收入按月代扣税时,应依法扣除。
二、扣缴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法规: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依法要求特别追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工资、工资收入按月代扣税时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保密纳税人提交的特别追加扣除等有关税收的信息和资料。
3.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税,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收入、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要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
4.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不能拒绝。纳税人拒绝的话,扣缴义务人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5.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和信息、未按纳税人提供信息、特别扣除虚假扣除、不扣除、不缴纳或少缴纳扣除的税款、借用或使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