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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挂证】《登记证》是假专家:利益驾驶和门槛过高是主要原因。

时间:2023-02-16 07:58: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登记证》标明了标价。(屏幕快照)

正义网北京4月13日电(见习记者郭永英)“作证一年,躺下收钱”。不久前陕西省西安市,药店出现了“影子药剂师”现象,药店只看执业药师的证明,药剂师没有上班。最近有报道称中介机构向在校学生、“帮助”通过职业资格证书的在校学生“注册证”伸出了手,培训机构也蠢蠢欲动地提供“注册证”服务。参与其中的各方都获得了不少收入。

(网上提供照片)

登记证是指以非工作单位名义颁布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寻求报酬或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记者在搜索结果中发现,只要输入“登记证”一词,就出现了几乎满满的“登记证”网站,开设了注册建筑师、特种设备操作员证、电气工程师注册等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名牌。在“注册族”、“公司”、“中介”、“互利共赢”、职业证书“挂靠”后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对此,记者抱着问题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教授,从他们的角度解读了“巨证”乱象。

1、2017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事部)印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共记录了140个职业资格。企业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有什么意义?

真飞:一般来说,相关机构要想进行素质升级,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注册人。此外,依附人员越多,说明该单位的实力越强。

陈耀东:要求资格证是根据特定的限制要求制定的。民事主体的市长/市场交往行为受民商事法及交易习惯的调整,但基于医药卫生、建筑房地产等国计民生、公益领域的规制。对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行政法上的任务。是国家对特定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特定主体从事特定活动的素质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能力、素质等,防止不具备素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主体从事这一经济活动,有效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损害交易秩序的行为。

2、2017年4月,人民事务部发行《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今年2月,人民事务部集中公开了药品流通、鉴定评价、住宅建设、专利代理等“登记证”人员黑名单。国家重拳打击职业资格“登记证”,但企业、中介、教育机构等“登记证”一直被禁止,到底在哪里?

陈耀东:“申报证”问题多次被禁止,我认为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以利益为主导,持牌方可以获得利益,持牌方还可以满足经营资格、经营资格审查要求,降低人力成本;有些人甚至可以借此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的限制。

第二,门槛太高。特别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在开设经营主体、年检时将人员资格加权条件设置得过高,一些不具备人员条件的经营主体为了取得资格,寻找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并将其吊起来,成为“登记证”的现实需求。

此外,证书违法成本低,助长了证书依赖现象的蔓延。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管理部门发现和调查证件依赖违法行为比较困难等,都是证据行为难以治愈的原因。

3.《登记证》给本来不应该获得资质的企业提供了资格,背离了国家设立职业资格制度来规范项目运营和预防风险的意图,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相关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陈耀东:“申报证”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申报证”的企业是责任主体。犯规“登记证”首先导致不公平竞争,市场混乱,扰乱国家登记秩序、税收征收官秩序。第二,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政府管制不诚实,会损害政府权威。另外,“举报证”行为不利于及时梳理和明确法律关系,举报人、举报人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非法“登记证”首先要承担行政责任。对于个人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登记证、挂靠证书等嫌疑,应不予登记。例如,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规定,申报人一经确认,一律取消登记,三年内不得重新登记。环境保护部规定有依赖证明的行为,一旦发现,将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素质,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资格。

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举报人和被申请人要承担连带赔偿等民事责任。

陈飞:根据挂靠的资格证书类别,根据相关资格主管机关的具体规定,对挂靠证书的行为进行具体处罚。例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调查、设计、注册工程师的非法挂靠作出了更具体的处罚规定,其第28条规定: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登记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提出警告,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登记。

4、部分中介、培训机构提供的“挂证”服务又区别于企业“挂证”,是否合法?

陈耀东:如果中介明知所要挂靠的企业并无相应经营资质,而“挂证”可以使企业获得行业准入门槛,那么中介可能与企业存在串通,是违法行为,行为涉嫌欺诈第三人即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构成欺诈,并给挂证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那么培训机构等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5、目前,我国对“挂证”行为有哪些明文规定的惩戒措施?

陈耀东:针对企业等被挂证方,如果挂证经营活动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挂证”行为也是对行政许可的规避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了出让、转借行政许可的责任:被许可人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从中介、培训机构层面看,治理“挂证”要求其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或完善定期查询制度和事后处罚制度;从企业层面看,则要加大“借挂”企业的违规成本,在提倡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需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如加强查验企业经营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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